郑筱萸案中的8家药企该当何罪?

  随着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郑筱萸案暂时告一段落。此案的诸多内幕也逐渐披露,一名专案组成员透露,有8家药企牵涉进郑筱萸案中。(昨日《华商报》)

  郑筱萸已被判死刑,这8家向郑筱萸行贿的药企,又该当何罪?据了解,8家牵涉进郑筱萸案的药企中,海南康力元和普利制药目前仍然处于停产状态,收回的GMP证书也并没有重新通过。广东白云山、吉林威威的原负责人也相继落马。其他几家有没有处理、如何处理外界不得而知。

  从已经受处的几家药企来看,比之于对郑筱萸的判决,对企业的处理,似乎不那么让人信服。处理偏轻,是外界普遍的看法。

  从案件的主体来看,郑筱萸作为受贿者,8家药企就是相对的行贿者,根据报道,这些企业的行贿金额都远远超过了10万元,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疑已经涉嫌单位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郑筱萸案牵涉的8家药企,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尽快着手处理,如果已经处理了,也应该给外界一个明确的交待。

  从以往的一些贪污腐败大案中可以看出,职能部门往往有“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事实上,行贿与受贿相互关联,没有行贿、哪有受贿?行贿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这种不正当利益,恰恰伤害的是公共利益,不严厉惩治行贿的单位,就是对人民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腐败之风。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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