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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展开 43名官员落马

来源:新华网 作者: 时间:2007-09-28 10:40:02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案件详细案情:

  国土资源部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各地查处的十六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包括5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案,详细案情如下:

  辽宁省查处灯塔市土佳屯村非法占地案

  2003年5月,辽宁省灯塔市烟台街道办事处土佳屯村委会在未经依法批准用地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本村集体耕地76.8亩用于新村建设,共修建农民住宅105栋,非法转让办公楼1栋,非法出让土地1.5亩。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7年9月,辽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土家屯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予以收回,并处罚款93.12万元;对其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万元。灯塔市纪委作出决定,给予土家屯村党支部书记曹振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山东省查处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批地案

  2004年9月到2005年6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非法批地和监管不力,导致开发区违法用地1428亩。

  2006年12月1日,临沂市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给予原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玉华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朱玉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管委会副主任邹际国行政记大过处分。

  湖北省查处武汉翔宇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4年6月,武汉翔宇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武汉市新州区仓埠街方院村耕地建铸造厂。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8月10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多次到现场制止,但该公司仍继续施工,并于2005年5月建成投产,实际占用13.4亩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武汉市纪委、监察局已分别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仓埠街方院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方海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仓埠街国土资源所所长潘孟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仓埠街办事处原主任宋海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新洲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蔡爱龙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新洲区副区长罗长安作出诫勉谈话。责成新洲区政府向湖北省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湖南省查处蓝山县人民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5年7月,蓝山县政府引进利黄(香港)漂染厂有限公司在蓝山投资兴办毛纱漂染独资企业。8月,县政府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征地拆迁工作。9月,蓝山县新工业园建设指挥部开始平整土地,共占地41.31亩,其中耕地24.06亩。

  2007年4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蓝山县政府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43.5万元。蓝山县政府副县长陈海潮负有领导责任,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已于6月26日将此案移送省监察厅,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蓝山县政府已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写出了书面检讨。

  广东省查处英德市热水湖温泉项目骗取批准用地案

  2004年,广东省英德市政府引入仙湖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热水湖温泉度假区项目。2004年10月,英德市政府借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补办历史遗留用地手续之机,与镇政府和英德市国土资源局串通,编造21份虚假材料,将项目用地“搭车报批”。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未经认真审核,批准补办用地手续1226.337亩。至调查时,已实施非法占地1012.79亩(其中耕地487.02亩)。

  2007年8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英德仙湖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以675.196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清远市和英德市监察局分别作出处理决定:责成清远市政协副主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潘绪光作出深刻检查,给予英德市原常务副市长雷玉春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清远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梁伟忠和英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庄少华行政记过处分,英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股长郭镇松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横石塘镇原镇长现任镇委书记李木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横石塘镇原镇长黄志星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横石塘镇国土所所长潘歧赞行政撤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未批先用”非法占地案件详细案情:

  国土资源部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各地查处的十六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包括3件“未批先用”非法占地案,分别是:

  河北省查处肃宁县国土资源局非法占地建别墅案

  2004年10月,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在未办理征地手续情况下,违规建设领导班子别墅楼、职工住宅楼等,并利用职权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工程于2006年下半年竣工并投入使用。

  2007年8月,沧州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决定:给予肃宁县分管副县长刘全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石生龙撤销党内职务、免去局长职务,行政降级处分,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梦东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建设局局长王西久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县建设局总工程师闫彬行政警告处分。责成肃宁县政府对别墅和职工住宅楼的非法用地及别墅、住宅超面积问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江苏省查处常州市新闸街道办事处非法占地案

  2005年6月,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办事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前进村集体土地169.265亩(其中耕地144.473亩)建标准厂房。

  2007年4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新闸街道办事处非法占地行为处以112.8万元的罚款。上述土地已依法补办了审批手续。常州市纪委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建议,对非法用地负有主要责任的新闸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王仁华(副处级)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浙江省查处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土地违法案

  2004年至2006年,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非法征收集体土地1122.57亩,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1127.78亩(其中有884.077亩基本农田)建设高尔夫球场。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此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征收1122.57亩集体土地的行为无效,责令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将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嘉兴市监察局已给予平湖市政府分管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工作的副市长、度假区及九龙山工业城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潘川弟行政记大过处分。平湖市纪委、监察局已分别给予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度假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赵宝元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征迁大会战指挥部副总指挥、度假区征地政策处理组组长唐凯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原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盛宝法(现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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