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热点四]应尽快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现状]

  电动自行车是现在大中城市中群众普遍喜爱的出行交通工具,具有环保、节能、方便、快捷等特点。此外加上出行方便成本低,且不用缴交上牌、车船税等费用……这些优点,使得电动车成为普通市民喜爱的代步工具。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年产量近1000万辆,且以每年80%的速度增长,但是与电动车的快速发展相比,其管理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业内生产不规范,有标准不执行,电动自行车是有严格技术条件规定的,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方准生产和销售,国家未有规定生产厂家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必须报政府职能部门。但根据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型号冠以TD,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秒的脚踏骑行功能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毫米等其他技术标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电动车,既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但据行业人士估计,实际上在1000万辆的年产量中,有一半是违规产品,由此而带来的因负重带货、带人而刹不住车,随意改装,超速行驶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使用人法律法规意识比较淡薄、任意违法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挥,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加上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监管不力,对违章行为查处较少,电动车违法行驶目前已经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又一大隐患。据海口交巡警统计,仅今年1月至10月,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就达40起,事故中死亡3人、伤45人,经济损失38450元,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

  [建议]

  一、加大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自行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纪,消除安全隐患,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对销售源头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生产状况等与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积极沟通,进行联动,对电动车销售商进行日常检查与监督。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培训。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至少进行半天的短期培训,以便让他们了解电动自行车方面的法规、管理办法及处罚措施,熟悉电动自行车的性能及交通规则。

  四、应当加强针对电动车的上路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带人、负重物,超宽、超大、超高的要重罚,重新审定处罚条例,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五、尽快出台有关电动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界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2004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省公安厅已起草《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上报审省人民政府审定,至今为止,省人民政府还未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做出决定。省公安厅已起草《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上报审省人民政府审定,至今为止,省人民政府还未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做出决定。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加快制定进程,以便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有法可依。

  (本网记者 吴文霞 实习生 劳义敏 整理)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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