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讯(记者刘丰通讯员樊斯坦汪四虎)文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李某因购买假币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接过判决书的李某大惑不解,情绪异常激动,表示不服。
文某与刘某、刘某某(均在逃)等人预谋以真人民币为诱饵,用假人民币夹白纸骗取他人钱财。2007年5月12日,文某在十堰火车站某招待所与李某邂逅,文某持两张50元真人民币对李某谎称是假币,让李某试用。李某试用无误后确信李某的“假币”可以正常使用,便与文某商定以1:5的价格购买文某的假人民币25万元,文某另加2万元假人民币给李某当回扣。5月20日,文某伙同刘某、刘某某约李某到老河口市某酒家进行交易。李某如约赶到后,便以5万元人民币购买了文某等人的假人民币27扎(每扎1万),共计27万(每扎上下各有一张面额为50元的假人民币,其余均为白纸)。
交易完成后李某发现上当,向铁路公安报案,谎称5万元被文某等抢劫。公安机关将文某抓获后,发现李某涉嫌购买假币,也将其收审。
昨日,办案法官对李某作解释:虽然是同一案件,但两人却涉及不同罪名: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购买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依据法律规定,文某的诈骗金额是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李某购买假币未遂的金额是27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是3年以上,而购买假币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起点是10年以上。显而易见,一审法院在对李某量刑时根据其未遂情节和法律规定,已经依法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