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登记变灵活 在海南玩游艇到底有多方便?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

  在海南玩游艇到底有多方便?

  本报记者官蕾 通讯员廖庆玉

  《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办法》中的游艇是指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游艇从事营业性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新政实施后,在海南玩游艇到底多方便?全程参与制定《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海南海事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公安边防总队等有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为您一一解读。

  检验登记变灵活

  可免于提供图纸

  来自海南海事局的统计数据,截至11月22日,海南辖区共有32艘游艇进行了注册登记,仍有数十艘游艇在等待着新政实施。之前,这些游艇没有办法实现注册登记,游艇无证难下海。

  根据以前的规定,要给游艇检验登记,必须提供游艇图纸进行审核。大部分国外进口的游艇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缘故,厂家不提供图纸。不少游艇想登记,却卡在了这里。

  《办法》实施后,海事部门放宽了游艇登记注册对适航性证明文件的限制,放宽了必须提供图纸的限制。根据《办法》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于提供图纸资料。

  非琼籍人士买游艇可在琼登记

  注册登记不再受外资不超过50%的限制

  内地籍人士拥有私家游艇,因户籍受限,不能在海南注册登记。许多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外资酒店也购置了大量游艇,但根据现行的船舶登记条例,外资超过50%游艇就不能在海南登记。这些都限制了海南游艇业的发展。

  《办法》实施后,放宽了登记注册住所、户籍和出资比例的限制。住所不在海南的游艇所有人,也可以在海南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了。深圳、珠海、厦门同时实行该规定,海南是唯一在全省范围实行该办法的省份。

  外籍游艇不强制引航

  境外游艇进出更方便

  以前,境外游艇进入海南海域后,在开放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按规定须强制引航,即派当地引航员到游艇上引航,这就破坏了游艇作为私人休闲、娱乐工具的私密性,令业主难以接受。

  根据《办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外籍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外籍游艇进入、离开某一直属海事局管辖水域,仅要求其办理进、出口岸各一次手续,期间在该直属海事局辖区水域进出港航行均可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持境外游艇驾证的境外居民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7日内不用换证

  按照要求,船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满足航区安全航行要求的船舶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但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使用证书仅适用于本国水域,境外游艇进入海南水域,其操作人员所持适任证书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游艇无法实现跨省或出境航行。

  《办法》规定,对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员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允许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对于拟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前款所述境外居民,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可直接向海南海事局申请换发游艇驾驶员证书;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未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则需进行补充培训后由海南海事局换发游艇驾驶员证书。

  想玩的地方可以玩

  境外游艇游览观光活动水域放宽

  以前,境外船舶只能进入我国对外开放的港口和水域。然而,此类水域并不具备观光休闲的价值。游艇的观光休闲功能需要游艇进入景色优美、海水清澈、风平浪静的海湾和岛屿进行休闲活动,但此类海湾和岛屿绝大部分没有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这就造成了“想玩的地方不能去,能去的地方不好玩”的矛盾。

  《办法》实施后,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

  入境、转港只需报备

  无需提前审批和查验

  以前,境外船舶入境前,需要提前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批,需要提前7天报批或离开境外港口时报批,耗时较长。

  《办法》简化了游艇入境申办手续,从审批改为报备。入境游艇只需要在抵达口岸前,依法向拟抵达的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就行了。换句话说,如果一艘游艇来海口港,只要它到港前报备就行,不再需要提前7天向海事部门报请审批,境外游艇来琼更为便捷。

  以前,境外船舶入境后转往我省其他口岸,须在出发港办理出口岸手续,在目的港办理进口岸手续,很不方便。

  《办法》放宽了在海南各口岸间转港海事手续。境外游艇在海南省港口间航行均可免于办理海事进出口岸手续,只要求将其进出港计划向口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事先报备。这样,境外游艇在我省入境后和出境前,在海南省各港口间航行无需再办理进出海事查验手续。

  受邀登艇人员无需办理《登轮许可证》

  境外游艇方邀请人员登艇出海游览并返回本港口的,按国家现行规定:游艇需办理出入港手续,受邀登艇人员需办理《登轮许可证》。而《办法》规定,上述情况下,边检机关对于能够掌握航行轨迹和动态的境外游艇,游艇可不办出入港手续,受邀登艇人员无需办理《登轮许可证》。

  如境外游艇方邀请人员登艇出海游览后不返回本港口的,游艇仍需办理出入港手续,受邀登艇人员需办理《登轮许可证》。

  海南口岸之间转港不用亲自办理手续和领取“边封”

  在《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入境游艇进入海南后,如需要转港到省内其他口岸的,艇方负责人或代理人必须提前到游艇出港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和办理游艇出港手续,领取由边防检查机关制作并密封的载有游艇办理边防检查手续情况的“边封”(指游艇出港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向游艇拟前往口岸边防检查机关介绍和告知游艇入境和在港期间有关情况的密封纸质信件或电子信件),再由艇方负责人交至前往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

  《办法》充分考虑了游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大大简化了游艇出港手续,规定外籍游艇入境后在港区水域活动或在入境港附近开放水域活动的,不需要办理手续。需要航行到省内其他口岸的,艇方负责人或代理

  人只需向游艇所在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申报拟前往口岸和预计抵达时间及载运人员情况等信息即可转港,不需要亲自到边防检查机关办理手续和领取“边封”。有关“边封”的信息内容由边检机关通过电子传真等方式进行传递和告知。

  方便检疫查验地点

  不作强制悬挂要求

  国家对检疫地点有严格要求,除遇险、遇难等紧急情况外,一般均要求在开放口岸实施检疫查验。考虑到游艇一般要停靠在专用码头,而目前我省的游艇码头一般都建在口岸之外,如按现行法规进行管理,将不利于游艇的入出境。《办法》规定除开放口岸外,只要在硬件设施方面能满足检验检疫要求的,允许在经批准的临时可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游艇码头或靠泊点接受和办理出入境检疫查验。

  入境船舶在申请、等候和实施卫生检疫时,悬挂检疫信号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规定。考虑到目前相当部分的游艇在构造上没有主桅杆或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的构件,《办法》对不具备悬挂检疫信号的游艇,不作强制悬挂检疫信号的要求。但是具备悬挂检疫信号的还是要求悬挂。

  未持相关证书先予验放事后补证

  游艇电讯检疫范围扩大

  对入境船舶要求出示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是国际通行做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我国的法规都有明确规定。考虑到游艇卫生检疫风险相对较小,经充分评估、论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办法》规定从海南口岸入境的游艇如未持有“两证”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入境检疫查验合格,允许先予验放,事后补证。

  电讯检疫是一种便捷化的申报和检疫方式。按照现行规定,对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持有《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为方便游艇出入境,在国内外无重大疫情的常态管理的前提下,新规将接受所有出入境游艇要求办理电讯检疫的申请。

  证单从9份简化到两种

  游艇携带伴侣动物无须隔离30天

  按照出入境船舶的申报手续,一般要填报《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等与检验检疫有关的证单6—9份。为了方便游艇的出入境,《办法》对涉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证单进行归并和调整,今后从海南口岸出入境的游艇,只要求填报《出/入境游艇检验检疫总申报单》和《人员名单》两种证单,大大简化填报手续。

  按国家的现行规定,输入的动物,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检疫(30天)。现在只要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证书和免疫证书,并经现场检疫合格后,即可准予(每人一只)伴随旅行;对只能提供动物检疫证书而无免疫证书的,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合格并实施动物免疫接种后,也可伴随旅行,一般情况下无须在指定地点隔离30天。

  境内制造游艇出口更宽松

  境外机构认可证明可办理

  在船舶制造出口方面,按照传统做法,如果以自航形式出口境外,船舶应取得检验证书和国籍证书后方可自航出口。为了鼓励新造游艇在海南出口境外,《办法》出台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今后对于境内制造的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的游艇,海事部门在出口岸查验时,可接受游艇持有的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极大程度的简化了出口游艇法定手续的办理,为境内新造游艇在海南出口境外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本报海口11月23日讯)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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