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作家被除名是道德洁癖
文/伦立飞
中国作协近日发布公报称,鉴于原浙江省台州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刘长春触犯刑法,已被定罪判刑,根据《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第23条规定,取消刘长春的中国作家协会会籍。(11月29日《北京晨报》)
号称“作家局长”的刘长春,既是中国作协会员,又曾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今年59岁的刘长春,迄今已发表文学作品150余万字,获得过首届冰心散文奖、第二届鲁讯文学奖、第三届人民文学奖提名等荣誉,出版过多部散文集,一篇散文作品还曾是浙江省高考语文阅读范文。
这样的业余作家,也算高产作家,或优秀作家,就像近期获得鲁迅文学奖的车延高一样,虽担任纪委书记,但对文学仍有追求,有坚守,在创作上“希望自己是铁树,熬过千年也要开花”。这就很值得称赞。尤其,衡量一个作家,是要拿他的作品说话的。一个人加入中国作家协会,首要条件,也该是他的作品。这样衡量,刘长春也是无愧于“作家”这个称号的。
刘长春担任局长期间,为多家房产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证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房产公司老板财物共计人民币近百万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即便如此,也跟他的文学创作本身及成果,没什么本质上的关联。所以,即便他因为获刑而被作家协会按规定取消会籍,但在人们眼里,刘长春仍是一名作家。顶多在称谓上,前面可能多加一个定语,变成“犯罪作家”、“贪腐作家”。可他还是作家。所以,获刑作家刘长春被除名,就很有商榷的必要。
这首先让笔者联想到古时候的师徒关系。那种关系里,对违规徒弟的惩罚,最厉害的就该是逐出师门吧。但是中国作家协会与会员之间,似乎还达不到那种师徒关系的深厚程度。说到底,作协不过是维系一种行业人员的群众组织,形式上属于半官半民状态。这就决定了一名作家与作家协会的关系也是说远不远,说近不近的。所以,作家出成果,作家协会固然感觉“脸上有光”,但作家被判刑,作家协会大可不必感觉“脸面尽失”,要急吼吼的站出来与该作家“划清界限”。
其次,历史上许多文豪也曾经有坐牢的经历,范仲淹也有“狎妓”的不端,优秀作家讲道德、讲政治固然有利于引领一个时期的社会风尚,但是一味拿政治、法律、道德等形而上的框框去框定作家,让作家背负太重的社会责任、道德期望,必然限制作家的自由创作。只有“完人”才可以从事文学创作,才有文学创作权,这很滑稽。
一句话,作协不该有道德洁癖,更别太拿自己当回事了。作协能够对获刑作家行使除名权,相反,当作家正当权益受侵害,版权被侵犯,作协能强力维护吗?
基于此,笔者很希望作协在对待这种问题上,采取这样一种姿态,就是要让作家感受到来自这个组织的“家庭般”的温暖,让体制的冰冷褪去,道德的温暖呈现,鼓励刘长春坚定信心,静思人生,即便在狱中也不要停下手中的笔。或许这样,刘长春今后说不定会迈进创作的鼎盛期。
当然,作协有没有这份温暖都是次要的。刘长春若是一个在人格上独立自足的作家,也会自觉利用狱中时光,笔耕不辍。
责任编辑:甘晨卉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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