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机构。
(二)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按本公告规定自行选择退税方式和币种。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商海南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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