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甘清介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大学校长李建保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应通过立法规避“官爹就业”、“官爹升官”等问题。(3月4日南海网)
我十分赞成李建保校长的提议。社会出现某种乱象时,很有必要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控制扭转这种现象,实在引导控制不了时,就依法加以处置,唯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把某些乱象压下去。人类自分阶层以来,依靠官爹就业、当官、升官的现象,就像在厨房里见到碗筷一样平常,从来没有人提出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规范。因为没法律的约束,直到现在,官爹就业、官爹升官现象屡禁不止。这些行为,明显地破坏了社会的公平,败坏了党纪党风,扭曲了人民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因为无法可依,对这样的犯罪行为仅仅停留在党纪处分的层面上,这是远远不够的,党纪代表不了国法。有些犯罪人员,依照党纪只能撤职了事,还得移交司法机关才能依法判他的罪。正因为党纪不能代替国法,就很有必要制定出处置官爹就业、官爹升官的违法行为。
法律就是要惩治犯罪行为的,那么,官爹就业、官爹升官的行为到底犯的是什么罪呢?官爹就业、官爹升官的过程,因为各官作案手法不一,犯罪严重程度不一,决定了对他们的定罪也就不一。比如说,有的官员通过暗示下属来为自己的子女安排升官或就业,下属迫于他的官威,不给办以后就没有好日子过,于是只得违心去办,万一露了马脚,罪过由下属顶着。这些压迫下属的行为,如果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应该属于“压迫下属罪”。压迫人历来属于一种罪行,好比以前地主压迫农民、资本家压迫工人一样。对这样的罪行,情节严重的至少挨判十年八年有期徒刑的。又比如有的官员安排子女就业或升官时,互相利用,投桃报李,这也是犯罪行为。因为犯罪过程是串通一气的,是一种“非法串连罪”。根据目的的罪恶程度和由此带来的危害,“非法串联罪”量刑也有轻重之分,如果非法串联安排官二代就业或升官,严重影响到一个地区的公平,被判有期徒刑也不为过。
因为有了党纪的规范,不少人忽视从法律层面惩治官爹就业、官爹升官,这是法治社会的缺憾;一旦制定出这样的法律,将更有力地支持党纪对领导干部的约束和管理,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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