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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KTV唱歌被老鼠咬伤腿 获赔三千余元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 时间:2011-11-04 16:26:03   

  本报讯26岁的海口女子阿梅(化名)怎么也想不到,4个月前她到海口一KTV唱歌,居然被老鼠咬伤腿部。因为协商不下,该女子将运营KTV的娱乐管理公司告上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日前,该院一审宣判,要求被告娱乐管理公司向阿梅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3658元。

  今年26岁的女子阿梅家住海口秀英区,是一名家具销售员。阿梅诉称,今年6月8日23时许,她与几位好友去海口龙华区一家KTV包厢唱歌,正当大家酣唱之际,有人发出尖叫,一只老鼠突然窜出并快速钻入坐在沙发上的阿梅长裤内,将其左腿咬伤,阿梅受惊后晕厥,在朋友帮助下才苏醒过来。

  随后,KTV负责人闻讯赶到,让阿梅到卫生间接受其女职员查看伤情。卫生间狭小,阿梅不慎将新买的手机从裤袋里滑出,掉入马桶内损毁。事后,被告公司女员工带阿梅去医院检查,对伤口简单处理。次日又前往卫生服务站检查,诊断为鼠咬伤,需按时接种疫苗,休息28天。

  阿梅诉称,其因伤口疼痛时常精神恍惚,伴有发热、惊惧,不能上班达1个月。其认为,被告娱乐公司作为经营者,未能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致使顾客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及物质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50元、手机款2189元、误工费3098元、交通费24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9286元。

  KTV运营公司辩称,其对阿梅鼠伤是否存在不清楚,本案鼠伤是否客观存在未进行司法鉴定。尽管在本案基本事实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于客户阿梅曾在被告处出现过,被告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同意承担其主张的1750元医疗费,但对其它主张,因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告不予负担。

  法院查明,2011年6月8日23时许,阿梅与朋友在被告经营的KTV305号包厢消费,一只老鼠突然窜出,将阿梅咬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未能尽到安保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赔偿原告的损失。阿梅主张的医疗费1750元、交通费240元,本院予以支持。阿梅主张手机掉进马桶毁损,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应向阿梅支付医疗费1750元、交通费240元、误工费1668元,共3658元。据悉,阿梅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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