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批零价差三倍:还是市场行为?

  陈家沛

  自春节以来,湖北武汉市蔬菜零售价格持续上涨。在同一个城市,同样的菜,从批发市场到仅相隔十公里的零售超市,价格竟然翻了三倍多。虽市民怨声载道,而物价部门却对此“无能为力”。(《新京报》2012-2-11)

  菜价从农民手里到超市卖出之间价格相差很大,这对我们早已司空见惯,不足为奇了。而一般的分析,都将其归咎于中间环节过多,路途遥远,各种收费巨大,作为超市,其实也是微利、保本甚至在亏本销售。应该说,这样的情形的确是存在的。但是否都这样?是否都是这个原因?武汉蔬菜批发与零售价差达到三倍多,让我们看到另一番情形,让我们知道,其实,农民不挣钱,消费者吃不消的蔬菜价格,还有别的原因。

  在城市内部,路程只有十公里,批发价格也还算合理,可是一到了十公里之外,一到了超市手里,一下子身价几倍地增加,无论是以常理常情论,还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问题,都不是正常现象。可是作为相关的职能部门,反而觉得这是市场行为,自然也就是正常现象了。

  职能部门对此的说法是,超市和集贸市场拥有自主定价权,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只要没有发生价格欺诈或恶意哄抬物价,他们也无权干涉。《价格法》仅做出了“要按照商品成本进行定价,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的概念性要求,没有具体的量化要求和执法规定。“没有哪一条法律赋予我们打击菜价的执法权。”

  这样的说法自然是有根有据的。但是,他们似乎忘记了,早在1995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不能超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保证价格及利润的合理幅度,兼顾各方利益。

  而这项工作,正是要由相关的事职能部门来做。这件工作做起来容易吗?当然不容易。但是可以做到吗?回答又是肯定的。批发与零售,其间必然会有相当的差价,但是空间距离不过十公里,主体不过是批发商与零售商,方式不过是批发与零售,价格就相差三倍甚至更多,这能是合理的幅度吗?是兼顾了各方利益的价差吗?就按职能部门所说,蔬菜从批发市场到终端零售,要经过运输、包装等环节,再加上人工费和摊位费,每种品种蔬菜零售价可能会比批发价高出60%左右,这应该是一个相当高的差价了。可是实际情况是不是相差60%,而是相差超过300%,其中的利润率之高,也就可想而知了。那么,2011年一般企业的利率又是多高呢?大量的不足10%,能够达到20%就相当不错了,如果能够超过20%,就是烧高香的行业或企业了。而批零差价相差超过300%,不知职能部门知不知道,那利润率到底是多少?连他们给定的批零差价的合理范围的最高上限也是不超过80%,可是实际上是超过了300%,远远超出了他们觉得可以接受的范围。一般认为,超过50%的利润率就属于暴利。但职能部门还是觉得这是“市场行为”;同时,之所以批零差价之间有如此大的差距,一个重要原因是超市不是直接去批发商那儿去进货,而是要通过专门的供货商那儿进货,从而让进货成本增加不少。这样的行为,超市的说法是“我们拿着现金去批发市场采购,从公司财务程序来说不现实。”(这有什么不现实的?超市用现金交易的地方不是多的得吗?)企业的行为就是要精打细算,千方百计降低成本,这种不要低成本,偏要高成本的做法,职能部门也非常认可,觉得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有一些行业的价差大一些,有的小一些。有的利润率高些,有的低些,这些都可能属于市场行为的结果,职能部门都不应该去干预,也没有权力去干预。但是,那样小的空间范围内,批零差价就达到三倍有多,这其中必然存在暴利的问题。职能部门如果要作为,《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就是名正言顺的尚方宝剑,但他们却说这是市场行为,他们“无能为力”,显然就是在为自己的不作为找借口了。

责任编辑: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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