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推新版“一日游”合同 取消购物和自费项目

  南海网独家相关报道:

  “一日游”取消购物及自费项目 三亚旅游界表示期待

  南海网海口2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黄丹)国内旅游“一日游”不许指定购物场所购物以及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不可抗力情形下不支持调整行程、变更合同,遏制“黑社”、“黑导”及“黑车”、“黑驾”……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亮点纷呈,简洁实用,海南旅游部门将宣传推行,旅游者很是期待。

  “一日游”以其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灵活自由的特点,受到众多旅游者青睐,逐渐发展成为散客旅游的主要方式,但“一日游”市场秩序存在较多问题。“一日游”合同范本结合“一日游”实际情况,针对旅游纠纷易发多发环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分了合同双方责任。

  亮点一:取消购物、另行付费项目以及自由活动

  低价招徕、行程中加点、强迫购物、收取回扣等是“一日游”活动中存在的较为普遍且严重影响旅游者利益的问题。为有效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突出问题,结合“一日游”时间短、行程安排紧凑的特点,《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关于自由活动的规定,也不允许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或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如果景点本身含购物,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明示。

  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变相安排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安排了另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亮点二:遏制“黑社”、“黑导”及“黑车”、“黑驾”

  “黑社”、“黑车”、“黑导”和“黑驾”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严重扰乱“一日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无论是对于旅游者消费维权、还是对于政府行政管理都造成了极大困扰。针对上述问题,《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明确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导游员的姓名和导游证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驾驶员的姓名。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亮点三:不可抗力情形下不支持调整行程、变更合同

  “一日游”行程较为简单,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容易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旅行社以调整行程、变更合同的形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此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以公平为原则分摊相应的费用。

  亮点四:形式内容简单实用

  “一日游”实践过程中,旅行社与旅游者不签订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惰于为简单的旅游活动商讨复杂的合同内容是其因素之一。与篇幅长达20余页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才4页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示范文本)》无论从形式方面还是从内容方面都进行了简化,将基本信息以表格的形式体现,将权利义务用责任承担来体现,简单实用,易为旅行社和旅游者所接受。

  海南旅游部门:将宣传推行“一日游”合同范本

  南海网记者2月27日从海南省旅游委了解到,该部门接到通知后将研究“一日游”合同范本的宣传推行方案。

  记者还从海口市旅发委相关部门了解到,海口地区“一日游”的旅游产品主要有历史文化游和生态休闲游。历史文化游的景点主要包括琼台书院、五公祠、骑楼、海瑞墓、火山口地质公园,生态休闲游的景点主要包括海底红树林、海底村庄、琼州文化风情街、海南野生动植物园。这些景点多属于观赏型的,本身很少含有付费项目。

  旅行社:还未接到通知

  记者以报团的名义联系海口某家专营海口地区短线游的旅行社,对方称目前使用的旅游合同还是自己公司起草的,还不知道开始推行新的合同范本,如果有要求会按规定及时更换新版的合同。

  另据记者了解,海口市从事琼北地区短线游的旅行社只有两家,而琼北地区的旅游产品多属于民俗生态方面的。而且其中一家旅行社主打中高端旅游,团费比较高,明确标明不含购物点。

  游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期待早日推行新的合同范本,我就是担心被带去购物点,和老伴来海南住上一段时间,慢慢自己找景点玩。”海口万绿园一位正在购买旅游观光公交车票的外地游客陈阿姨说。这也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外地游客的心态。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

 

旅游者( )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旅行社

名 称

许 可 证 编 号

导游员

姓  名

导游证号

手 机

 

 

 

 

 

 

 

 

 

成行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线路及景点

 

景点是否含购物

含购物景点名称

 

 

交通安排

使用形式

车牌号码

驾驶员姓名

标  准

合车游( )包车游( )

 

 

空调()、无空调()面包车()中巴()大巴()

 

餐饮安排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地点

 

 

 

标准

 

    荤   素   汤(  人/桌)

    荤   素   汤(  人/桌)

                                   

 

旅游费用

成人   人×    元/人+儿童   人×   元/人=    元。

含:景点第一道门票、        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              ;不含:                      。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 银行账号             

特别提示

1.行程线路须注明道路名称、途经地等信息;2.行程景点须注明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最短停留时间;3.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如果景点本身包含购物,需向旅游者明示;4.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5.旅游者可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争议解决

方    式

1.协商。旅行社客服电话           ;2.投诉。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

协商或投诉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约定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旅游者名单表;2. 旅游行程单。

是否已阅读并同意下述(合同责任)条款: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是否已阅读并同意下述(合同责任)条款:

旅行社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 同 责 任

  第一条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旅游者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并承担弃置期间给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餐饮费、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6.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7.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8.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出现其他《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旅游者

  1.旅游者不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3.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经济损失的,旅游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旅游者其他过错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况处理:

  1.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回出发地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时使用。

  2.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解除合同的方式、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期限等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3.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责任编辑:霍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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