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降低燃油附加费标准 调整为0.030元/人公里

  我省降低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从0.035元/人公里调整为0.030元/人公里

  南国都市报4月1日讯(记者 刘琨)记者从省物价部门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133号)的规定和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降低我省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据了解,我省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从0.035元/人公里调整为0.030元/人公里(不含农村道路客运)。省物价部门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当地公路客运各车型等级的上限票价,同时做好实际票价的备案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各公路客运经营企业和车站应根据上限票价变化情况,及时向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实际票价。要根据成本变化和市场营运情况,制定合理的实际票价。上限票价和实际票价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在窗口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车用气价调整为5.18元/m3  海口出租公交气价不变

  南国都市报4月1日讯(记者刘琨)记者从省物价部门获悉,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2〕3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油价变化情况,决定调整我省车用压缩天然气(下称CNG)销售价格。根据市场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变化情况,将我省CNG销售价格调整为5.18元/立方米。

  据了解,CNG销售价格调整后,继续对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用气实行差别价格政策,保持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即:海口地区加气站对出租车、城市公交车销售价格仍为3.76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加气站对出租车、城市公交车销售价格仍为3.96元/立方米;加气站对其他燃气车辆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5.18元/立方米。物价部门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责任编辑:吴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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