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柏燕
今年1月,山西省“两会”召开前夕及人代会期间,时任太原市市长的张兵生对自己未被列为副省长候选人不满。在张的直接影响下,市政府副秘书长崔某根据张给其提供的省人代会部分代表电话号码,匿名向数十名代表发送了干扰选举的手机短信。山西省委发现后,迅速组织调查,免去了张兵生太原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时过几月后,张兵生却转任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党组成员。(5月15日中青在线)
如此短暂的几月时间,一名被免职的“问题官员”却闪电复出,这样的处置结果是否太过于儿戏。官员犯错后“离岗休养”几月,“避避风头”后重出江湖,职位、待遇全无损伤,忽悠我们的到底是官员所在的组织部门,还是处置官员的地方政府?
首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以此看来,“拉票市长”张兵生一边被免去了市长的职务,一边又换个地方再任同等级别的领导,这样的处置显然已与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办法所规定的相违背。
其次,一名曾因“官职”问题拉票贿选、扰乱正常干部任免秩序的官员,试问其政治思想品质有多高?是否还符合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这样的“公仆”明显存在对人生观、价值观和官职认识的偏差,何以组织上还能给予其官职,信任其能担当重任呢?
明知官员有“问题”,给予其复出任职这样的做法有违法规,为何当地政府组织部门不按章办事呢?为何上一级主管部门没有进行核查呢?这是否是与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叫板?期望当地政府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能给予群众一个有力的说法,让“问题官员”复出的理由能站得住脚、说服得了人。
责任编辑:魏燕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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