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要求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 不得突击聘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9日发布《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要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新的职务。《通知》规定,首次岗位设置时,凡是参加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必须按原则核定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与核准的结构比例一致的事业单位,按核准的结构比例确定。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先按现聘人员聘用,然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未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对超比例10%以下的按退二进一、超比例10%以上的按退三进一的办法新聘人员。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在具体核定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单位,七、八、九级职员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4:3:3;未设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单位,八、九级职员岗位结构比例为5:5。

  本科生试用期满后可聘任九级职员岗位

  通过公开招聘新聘到管理岗位的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3年(含试用期)以上可聘任九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1年(含试用期)以上可聘任九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可以聘任七级职员岗位。

  “双肩挑”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以下原则掌握:“双肩挑”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实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必须占用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数,出现的具体岗位问题由单位内部协调解决。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双肩挑”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后,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予变更。(记者罗安明)

责任编辑:陈虹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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