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更斯曾言,“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应当要区别个人良知、社会舆情以及自己所处行业的职业道德之间的纠葛。律师当然有被骂的危险——如果刘志军死了,被律师界骂;如果刘志军没死,被老百姓骂。可是,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更多的法制主义者,而并不是道德主义者。
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开庭。作为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再次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网上不断有人指责他“为人渣做辩护的人也是人渣”,钱列阳保持镇定,他说自己内心仍然存在“理想主义”——做一个法制主义者。钱列阳说,“接刘志军案,总共能拿1800块钱”。(6月20日《齐鲁晚报》)
钱列阳,作为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在近几天时间里,成为不大不小的热点人物。因为为刘志军这位大家都认为的“坏人”作辩护,钱列阳也面临着“千夫所指”的骂声。然而,笔者认为,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既然已经是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那么,就应该为他的当事人辩护。这是法治社会里,所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精神所在。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定然是我们常说的“坏人”。即便抛开“性贿赂”等问题不说,刘志军在生活作风、权力出租以及贪腐方面的问题,也足以能够让其身陷囹圄多年。但是,法律判决要讲事实,法律要做出最中立、最合理、能够经历起历史检验的判决,像刘志军一样的“坏人”就不能缺少一位有素养高水平辩护律师。对于刘志军的辩护律师而言,他不过是在完成他的正常工作,而不应该被批评为“和刘志军一伙的坏人”。
先说说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律师,不是最后的仲裁者。律师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要为他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无论这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关于“好”与“坏”的最终判断,当来自于法庭最后的审理结果,都应该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为刘志军作辩护,并不一定是在“助纣为虐”。钱列阳说,“任何一个案件,都要以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这是我们的第一职业伦理。”可以这样说,让被告如刘志军者能不能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的因素有许多,包括原告的律师、被告的律师。但根本的问题在于,被告所做的事以及他所触碰的法律条款。
再说说被告人的权益。在法庭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所有的权益都应当被得到保护。正如钱列阳所说,“依据宪法,刘志军有权利得到辩护,依据刑法,他有权利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依据刑事诉讼法,他有权利得到程序上的全部保障,我认为这就是法制。”或者,在道义上,我们可能接受不了“坏人”受到辩护的事实,但是,在法理上,我们从来都不应该剥夺掉“坏人”作为一位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只有权益受到保护,社会才会更加公平正义。在法庭未作出判决之前,只有给予“坏人”以充分的辩护权,才可能更好的保护“好人”。拿浙江叔侄冤案而言,假如他能遇到一位有职业道德和正义精神的好律师,这超冤假错案即便无法避免发生,也可能会让这起案件的恶劣程度变得轻一些;而正是因为有对“坏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法律的信仰,浙江叔侄冤案,才最终得以沉冤昭雪。法治社会里,我们需要为“好人”辩护的律师,但同时,也需要为“坏人”辩护的律师。
狄更斯曾言,“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应当要区别个人良知、社会舆情以及自己所处行业的职业道德之间的纠葛。律师当然有被骂的危险——如果刘志军死了,被律师界骂;如果刘志军没死,被老百姓骂。可是,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更多的法制主义者,而并不是道德主义者。法律最应该讲究“有一说一”和“用事实说法”,从来都不存在所谓的“冒天下之大不韪”。这是法律保持独立的一个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魏燕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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