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被殴岂能私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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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南海网报道了《海口多家媒体记者采访被反锁屋内 摄像机被强夺》一文,在网上引发了强烈关注。那么就在当天稍晚的时间,记者从海口金贸派出所获得消息,派出所李国宁称将对海口云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殴打记者的肇事者进行严肃处理。但就在此后不久,派出所方面却又忽然改口,称打人者和其中一方被打记者进行法律调解,派出所不拘留他们了。至于包括南海网在内的其他当事记者,警方则称,“没有证据(视频)显示,这2家媒体的记者受到了伤害。”

  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都可以通过进行法律调解,也就是所谓的“私了”。但正如我们在昨天的节目中说到的那样,记者被殴涉及的并非单纯的人身伤害,适用的法律法规也绝不是简单的《治安管理条例》。其更大的危害在于伤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如果司法部门能够站在这样的高度看待问题,或许记者被打将不再是一件可以简单“私了”的案件。

  在一个法治国家,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替代,因为新闻天生具有民主和监督的功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舆论监督的威力并不是来自新闻本身,而是来自新闻背后所代表的民意。形象的说,媒体正是通过自身的舆论监督权,在民声诉求与社会效应间,搭建起了一座警恶扬善、为民疾呼、制约平衡的桥梁。在这座桥梁上行走的人,既有见证者,也有参与者,更有无数的旁观者、效仿者。这座桥的道路通畅了,民意就能形成正确形态,激浊扬清。而一旦这座桥梁发生断裂,那么落水的除了桥体本身,必然还有在桥上行走的所有人。这不仅意味着被监督者将失去对民意的畏惧,闭塞的公共问题解决途径恐怕还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由此延伸开去,恶意损毁这座桥梁怎能被简单视为民事案件?而毁桥之人又岂能被允许轻易“私了”?

  都说媒体人善恶美丑见得多了,有时候过分淡定,特别在相关法律几乎一片空白的条件下,对于恐吓威胁都有些麻木。但须知,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底线,对于大多数传媒从业者而言,这条底线就是合法拥有并行使自身的舆论监督权,它不能被逾越,更不容许被忽视!假如今天被打可以私了了,那么明天还可能会有更多人沦为暴力的受害者。(执笔人:贺梦遥)

本文为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原创评论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和来源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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