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起车主可在海南缴纳跨省异地罚款

  我省试点开展省际异地交通违法处理

  试点时间: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

  南国都市报8月7日讯(记者王燕珍 通讯员焦瑾)为满足群众就近办理省际异地交通违法处理业务,近日,省交警总队下发通知,决定在总队和部分市县交警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试行开展省际异地交通违法处理。

  据了解,我省自2009年6月1日开展省内交通违法异地处罚以来,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今年以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经过3次升级,交通违法处理系统运行逐渐稳定,初步具备了处理省际异地交通违法的条件。为更好地方便群众,省交警总队将于近期在总队和部分市县交警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试点开展省际异地交通违法处理。

  开展省际异地交通违法处理的试点单位为:总队交通违法处理大厅、琼北、琼南车管所及海口、三亚、琼海交警支、大队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试点时间: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止,试运行顺利后将全省铺开。

  省际异地交通违法受理范围:我省机动车在外省(市、区)自2012年1月以后发生的应处200元以下(含200元)罚款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并按规定记分。

  处理流程:

  (一)确认是否有非现场执法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人可通过交警部门的邮递告知、互联网查询、办理车管业务告知、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查询等各种途径获知车辆在外省(市、区)的非现场执法交通违法行为。

  (二)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对其省际异地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可到试点受理省际异地交通违法处理业务的窗口接受处罚。有异议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必须到违法发生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三)需要携带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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