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9月25日讯(记者林文泉)2008年,原三亚市凤凰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兼民族宗教助理董某高在民房改造中收受包工头贿赂6万元,日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董某高因受贿罪获刑五年。
2012年11月,三亚市城郊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董某高有期徒刑5年,赃款6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负责民房改造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自愿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高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受贿罪。今年7月,三亚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日前,该院终审裁定,对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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