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亲戚承包工程受贿20万 灵山供销社原主任获刑5年
南国都市报10月7日讯(记者何慧蓉)2007年上半年,海口市美兰区灵山供销社准备盖4栋楼。时任供销社主任的陈某授意将楼交给亲戚吴某来建。吴某成了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后,吴某分两次给陈某送去了20万元。被发现后,陈某、吴某分别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获刑。
陈某今年53岁,高中文化。2007年上半年,海口灵山供销社准备盖职工安置楼、商住楼共4栋。当时,陈某还是供销社的主任。陈某找到了海口一家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李某,说了供销社的这个工程,问李某能不能做。在李某答应做之后,陈某又提出这个项目交给吴某来做自己比较放心。有人包工包料,自己公司只要做一个中间人赚钱,何乐不为?李某同意拿下工程后,再将该工程转包给吴某。
吴某是陈某的一个亲戚,今年56岁,高中文化,从事工程包工。当时得知陈某所在的供销社要盖楼,吴某便找到陈某说要承包。答应吴某之后,陈某便开始着手“安排”。在他的提议下,经供销社办公室人员讨论同意,将供销社的建筑工程交给了李某担任法人代表的建筑公司。随后,拿到工程的李某按照之前和陈某说好的,让吴某与自己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书》。就这样,吴某顺利拿到了海口灵山供销社的职工安置楼、商住房共4栋楼的施工工程。
施工过程中,为了感谢陈某的帮忙,吴某先后分两次从其账户提取现金20万元,送给了陈某。案发后,陈某主动退回20万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陈某在担任海口市灵山供销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吴某承建其供销社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退回的2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吴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被认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吴某在追诉前交代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日前,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对陈某的判决,改判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甘晨卉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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