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由肇事车驾驶人先垫付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解读《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高速路上非紧急情况时 应急车道停车罚200元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迅猛增长,人、车、路、环境等各类交通矛盾日益突出,道路交通安全愈发受到全社会关注。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破解之道。1月26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执行方面进行了解读。

  □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燕珍 实习生 秦楚乔 特约记者 周平虎

  交通事故处理部分

  交通事故现场拒配合

  违反规定罚200元

  完善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交通事故现场,遇有当事人不配合或紧急情况的,可以指定相关单位清理现场、拯救施移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原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自行移动车辆撤离现场,避免因事故造成的道路交通拥堵。同时,为保障该法条的有效实施,明确规定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处200元罚款;因此导致发生次生事故的,处500元罚款。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 由肇事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先行垫付

  规定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的办法。我省已于2010年9月27日起实施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有效地缓解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费用无保障、救治难的问题。但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救助基金实施的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为此,《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未交纳住院押金、抢救费押金等,而拒绝抢救受伤人员,或者不积极履行救治义务,造成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

  同时,为减轻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压力,降低管理成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可以由肇事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先行垫付。肇事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拒绝垫付的,按以下方式解决受伤人员的抢救费:一是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二是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或抢救费超过保险公司支付的交强保险责任限额的,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

  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撞

  按各方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了细化。《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比例,明确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特定情形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直接办理理赔

  规定特定情形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办理理赔。《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特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因此而拒绝办理理赔。一是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二是仅造成车辆和物品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三是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的无人员伤亡交通事故。

  报废车发生事故 车辆损失不列入赔偿范围

  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明确其车辆损失不计入赔偿范围。即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非法拼装、组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的,该车辆的损失不予保护,不计入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发生事故报案后离开现场不配合调查

  属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细化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对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在报案后离开现场,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不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工作等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情形的,明确规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严、有效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高速公路

  管理方面

  在应急车道停车等罚200元

  高速路上下客对运输单位罚款5千

  为有效解决高速公路在遇有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阻塞等情况下,车辆不依序排队等候及占用路肩、应急车道行驶、停车的现象,《实施办法》作出相应规定保障行车、停车秩序和应急通道的畅通: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在匝道、减速车道上超车;遇紧急情况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路养护车、公路作业车辆、公路监督检查车外,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行驶、停车;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向车外抛扔物品等。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吴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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