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4月21日讯(记者林文泉)“您知道驰名商标代表什么吗?”21日,南国都市报记者在海口市询问多名群众,所有接受采访的群众都表示,“驰名商标,那就说明这个商品质量过硬啊!”其实,大家对驰名商标产生了误解,“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针对驰名商标被群众误解情况,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不少市民误解“驰名商标”
“金杯银杯不如群众口碑”,近年来,一些企业在获得“驰名商标”后,将其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把“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
21日,南国都市报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了解到,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而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但是,当日,记者针对“什么是驰名商标?”的话题,在海口市采访了10名市民,他们均表示“驰名商标”应该就是说产品的质量好。
市民孙女士称,“以前看电视的时候,经常会听到‘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这句话,那意思就是说,有驰名商标的产品,质量是有保障的。”
家住海口市金垦路的曾先生也表示,“驰名商标”应该是单位或者协会等评选出来的,那产品质量肯定是有一定的保障,要不然也评不上这个称号啊!
新《商标法》拒绝“驰名商标”
据了解,新的《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将处10万元罚款。
新规规定:“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21日,记者走访了海口市的家乐福、大润发、旺家旺等超市,发现超市内仍然销售外包装有“中国驰名商标”标识的产品。其中有该标识的类型中,以酒类最多,郎酒更是将“中国驰名商标”标识在显著的位置上,让消费者一眼就能看清楚。
记者发现,除了酒类有该标识,还有不少包括面条、肉罐头等产品都有该标识。
记者从家乐福超市获知,该超市已经针对新《商标法》的细则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培训,并且重点讲解了“驰名商标”的管理,在5月1日以后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将不能上架,而在5月1日以前进入流通领域,还是允许上架销售,直到销售完或者保质期过期。
目前,该超市已在全国范围内,对供货商告知“驰名商标”的新规定,保证新规能顺利执行。
责任编辑:冉苗俊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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