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长就救灾捐赠问题答海南日报记者问
让救灾捐赠在阳光下运行
-本报记者郭嘉轩李关平
特约记者石清理
自7月22日省民政厅发布向灾区开展募捐活动公告以来,凝聚爱心的捐款和物资源源不断地汇集流向灾区。这些救灾款物如何使用,成为灾区人民和捐助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对此,省民政厅苗建中厅长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问: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哪些?
答:2012年我省出台《海南省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问:救灾捐赠款物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问:对民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开展捐赠活动时有何规定?
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具有救灾宗旨的慈善会、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没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含公募基金会),不得以救灾名义单独开展募捐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联合救灾募捐组织共同开展募捐,并以救灾募捐组织的账户接受募捐资金,募捐物资由救灾募捐组织统一接收。
问: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并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二是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三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所接受款物,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四是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问:对灾区不适用的或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如何处理?
答:对灾区不适用的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问: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有什么要求?
答: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挪用侵占捐赠款物应负什么责任?
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海口7月25日讯)
责任编辑:陈虹羽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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