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严禁“租赁”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海南省日前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通知》,要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通知指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调整。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必须确保规划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除国防军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调整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规划布局要尽量避让优质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调整新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应当为耕地,不得将非耕地划为基本农田。

  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各市县要加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强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管控。停止审批新建高尔夫球场及其用地。取消“一揽子”供地模式,坚持按项目带土地的原则进行供地,加强土地供应计划与投资计划的衔接,按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建设需求,分期分批、逐年安排落实项目用地。凡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的,一律不得供地。坚持净地出让,从源头上防止土地闲置,推动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先建备补补改结合进一步拓宽占补平衡途径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认真开展对本市县范围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补充耕地质量的调查和清理,按照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要求,因地制宜,实行先建备补、补改结合,积极组织开垦耕地和改造提高耕地质量,滚动储备水田、水浇地、旱地等各类耕地指标,切实落实先补后占。对自然资源条件较优越的耕地后备资源,在充分论证、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首先开垦优质耕地,能够开垦成水田的,要开垦成为水田。由于受自然资源限制,补充优质耕地后仍难以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应当调整安排对现有补充耕地进行土地整治,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批准采取易地补充方式实施补充耕地的,要优化耕地开垦项目工程设计,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和水田。

  加强耕地占补审查 应当按照占优补优做好补占

  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时,要加强耕地占补审查,指导项目业主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做好耕地占补工作,并明确补充耕地区域、项目以及耕地开垦费标准(自行补充耕地除外)。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实地踏勘论证,提出补充耕地的安排。

  通知指出,各市县应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将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优质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实地块、上图入库、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除国防军事和重大基础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占用外,一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各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严禁借“租赁”“流转”擅改农用地用途建农家乐等

  通知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流转、抵押和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农用地必须坚持农用。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承包经营权流转”农用地之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违法兴建高尔夫球场、别墅、专家楼、农家乐、会所、住宿餐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大型停车场等非农配套设施。各市县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规范推进设施农业的发展。设施农业项目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非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租赁等行为,严防擅自扩大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

责任编辑:冉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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