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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假发票套取拆迁补偿 村支书贪贿近10万被判7年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时间:2014-09-21 15:45:41  
关键词:刘宝玲 拆迁补偿 假发票 补偿款 发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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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广录庄村党支部书记刘宝玲(男,61岁)伙同村经联社社长、村报账员贪污拆迁补偿款,收受他人贿赂。记者上午获悉,房山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刘宝玲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经中共张坊镇党委任命,刘宝玲任广录庄村党支部书记,樊某任村经联社社长。刘宝玲先后四次贪污和受贿共计9.3万元。60岁的樊某涉案金额4.3万元,村报账员杨某(女)涉案金额3.98万元,二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作案借安装路灯收5万回扣

  2011年四五月份,刘宝玲在其家中接受徐某(已判刑)给予的现金5万元后,将广录庄村太阳能路灯安装工程交由徐某施工,广录庄村支付给徐某工程款共计28.8万元。

  刘宝玲供述称,当时是徐某到他家,想让他帮忙在村里找点活,并拿了5万元给他。

  徐某证言证实,2011年开春,刘宝玲跟徐某说广录庄村准备安100盏路灯,徐某表示想接这个活,并商定每盏灯4800元,每盏灯给刘宝玲提1000元,先给5万元,工程完了给剩下的5万元。

  此后,一天上午,徐某把装着5万元的牛皮纸信封给了刘宝玲的媳妇,剩下的5万元没有给,因为广录庄村只安了60盏路灯。徐某称,“按20%提成”是他主动提出来的,是他们行业的潜规则。

  开假发票套取拆迁补偿

  2012年1月,张坊镇政府为顺利推进京石二通道拆迁工作,拨付拆迁补偿预支款50万元。

  刘宝玲供述称,他让徐某以租赁挖掘机的名义开了一张9.3万元的发票,通过这张发票,刘宝玲和樊某、杨某从村里套出9.3万元,其中3万元3人平分,每人分得1万元。

  刘宝玲称,京石二通道拆迁工作根本不需要挖掘机和铲车,镇里预支这笔钱给村里主要用于征地补偿。

  杨某供述称,刘宝玲拿来发票后,其就去镇里填写拨款审批表,后来领了9.3万元的现金支票。杨某到银行取出钱后打电话问刘宝玲钱怎么分。刘宝玲告诉杨某,拿出3万元3人平分。

  套取7万荒山造林款

  2010年,市发改委、园林局同意房山区2010年国家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爆破造林4000亩,其中包括张坊镇2770亩,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并通过招标确定北京兴科绿源绿化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

  该公司将涉及张坊镇的造林工程交给张坊镇林业站施工,张坊镇林业站又与广录庄村签订施工协议。张坊镇政府分三次将60万元荒山造林工程款下拨到广录庄村。

  2012年2月底,刘宝玲和樊某、杨某商量从镇里拨下来的荒山造林工程款中套出点钱分分。樊某找人开了一张7.06万元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是机械租赁费。刘宝玲签字后,杨某拿走发票。

  过了一两天,杨某到刘宝玲办公室说已经把7.06万元支出来了。刘宝玲给了开发票人4000元缴税,剩余的6.66万元由3人私分。其中刘宝玲和樊某各分得2.3万元,杨某分得2.06万元。

  拿走钱后,刘宝玲在发票背面写了唐某和赵某的名字,他解释,因为村里在荒山改造工程中修防火道,确实租用了唐某和赵某两个人的挖掘机和铲车,有这两个人的名字能够让账目看着更真实。

  此外,2012年3月,杨某和樊某去张坊砖厂还欠款1万元时,樊某让对方在发票上增加数额,最终发票上开了3.92万元。

  开完发票后,刘宝玲让杨某从村里账上套出2.92万元,然后3个人分。

  案发假发票露馅儿牵出贪污案

  房山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2003年张坊镇供水应急工程补偿款的去向问题后,反贪局于2012年4月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发现广录庄村账目中一笔28.8万元的路灯安装款可疑,入账发票为假发票,遂对刘宝玲进行调查。

  2012年4月,房山检察院调走广录庄村账目后,刘宝玲等3人害怕事情败露,各退回一部分钱。2012年5月,反贪局在张坊镇纪委配合下将刘宝玲带回房山检察院进行调查。

  樊某经张坊镇纪委做通工作后主动到房山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3人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当日,反贪局将杨某带回房山检察院调查。

  被判

  三罪并罚村支书被判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刘宝玲身为广录庄村党支部书记,收受贿赂5万元,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宝玲、樊某和杨某在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侵吞公共财物3万元,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99800元,均已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樊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是从犯,本身不具有审批发票报销的权力,主要负责将刘宝玲和樊某的发票送往镇里报销,领出相应款项,村账目上钱款的支出需要刘宝玲和樊某签字后才能实现,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另外,三被告人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房山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合并判处刘宝玲有期徒刑七年。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各判处樊某和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文/记者洪雪)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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