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车主将车放停车场被撞坏索赔遭拒 状告停车场胜诉

  爱车放在收费停车场被撞坏索赔遭拒

  车主状告停车场赢了

  南国都市报9月20日讯(记者 何慧蓉 通讯员 沈玉华 朱明宇)只提供停车位不负责看车?听到这样的回复,宋宏武(化名)气坏了。去做足疗时,他将车停在停车场,没想到出来后,却发现车辆保险杆被撞坏了,找保安理论也未果。最终,宋宏武只能将停车场管理方海南某物业公司起诉到海口龙华区法院。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修理费1232元,用车损失费400元。

  车辆被撞坏索赔遭拒

  今年5月18日,宋宏武到了海口龙华区某广场消费,将车停在了停车场。停车取卡后,宋宏武到广场的足疗店消费。消费完后,宋宏武下来取车,却发现车辆的前保险杠被撞坏。宋宏武马上报警,并找到停车场的保安。但保安告诉宋宏武,他们只负责提供停车位,不负责看管车辆。宋宏武从保安处拿到了停车场管理方海南某物业公司的电话,但也被告知他们不看管车辆,宋宏武的车辆撞坏,就应该由他自己处理,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24小时有保安看守,我也交了4块钱车辆保管费,凭啥不负责看管?”宋宏武对物业公司的回复很不满意,在花费了1200多元将车修好后,宋宏武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宋宏武认为,物业公司收取了他的停车费,双方之间就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他将轿车交给被告的保安保管,被告就要妥善保管好车辆,并按原状返还给我。据此,宋宏武诉请物业公司赔偿其修理车辆费1200多元,并支付其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400元。

  停车场赔偿车辆修理费

  海口龙华法院认为,被告负责管理的消费场所是自动取卡停车场,属有偿服务场所。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自原告停车取卡后,双方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管理好车辆。原告车辆被撞坏,花去修理费1232元,且耽误4天用车,每天租车费为100元。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修理费1232元,用车损失费400元。

  律师说法

  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应担责

  免责“温馨提示”不免责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士伟表示,停车消费主要区分有两种情形:有偿和无偿。如果消费者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提供的停车服务是有偿的,那么车主与该停车场的管理者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停车场所的管理方依法应当对车主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停车服务是无偿的,就如我们经常所看到的“本店只提供停车位,不负责看管。一旦车辆丢失或损坏,概不负责”,这种“温馨提示”,车辆丢失或损坏该找谁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经营者不但要承担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主合同义务,同时还要承担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既可以选择以合同之诉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主张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无论消费者选择何种方式主张维权,一定要注意收集好证据,如消费凭证、发票、停车场出入卡、监控视频等。

责任编辑:冉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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