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耍猴人,执法也在“耍猴戏”?

  今年7月9日,鲍凤山等4人到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随后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4人被拘,6猴被扣。东京城林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此案引发全国关注犯了什么罪?存在报复性执法吗?(9月29日《大河报》)

  如果要问这些猴戏艺人犯了什么罪,用得着一句人们耳熟能详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要把这项罪名“欲加”到这些猴戏艺人身上,也是何患无辞的。因为他们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其中缺了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的合法手续。

  笔者为何觉得这更像是“欲加之罪”?因为在相关法律中,“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是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提取”出来的。虽然找不到相关的司法解释,但也不难理解,其中的“运输”,是非法收购、出售中的一个环节,是为最终的出售服务的。而相关猴戏艺人涉及到的“运输”,是为异地表演服务的,何况他们有驯养繁育证。如果“猴戏”不违法,这个运输过程虽存在手续上的缺陷,但与“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立法本意几乎没有关系。

  打个比方,假如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立法婴幼儿在旅途中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出行证明。如果孩子的亲生父母忘了报批这个证明,一旦发现,是不是可以与拐卖儿童同罪论处?因此,当警方将此案向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检察院提请批捕时,检方认为罪情较轻,不予批捕。按理来说,到此为止也算不错的结局。但不知何故,9月4日,东京城林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这就难免引发舆论“存在报复性执法吗”的质疑。

  为何被质疑“存在报复性执法吗?”按照猴戏艺人鲍凤山的说法,民警将他们及猕猴强行带走,“是觉得他们不听话,要好好教训教训”。因为在警方第二次前来处置时,他们与警方发生争执。看来警方好像是想耍弄一下这些猴戏艺人出口气,所谓的“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也可能是觉得弄僵后的欲加之罪。殊不知,这不仅是在耍弄猴戏艺人,更是在耍弄法律。难道不是么?先是东京城林区检察院不予批捕,而后又由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的程序让人一头雾水。

  而从恶狠狠的抓人,后又在没有家属申请的情况下,警方主动给4人办了取保候审手续,一系列法律程序被搞的像玩似的。如果真的“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成立,而且还有与警方发生争执的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那么,被认定“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四名猴戏艺人,为何还能“均免于刑法”?

  把法律当儿戏,竟玩到自己都觉得玩不下去了。这是不是更像是一场演砸了的“猴戏”?怪不得当地媒体也发问:“带猴街头杂耍,咋就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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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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