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本周第三次通报违规典型案例 两人因公车私用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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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纪委本周第三次通报典型案例

  公车私用人员被处分

  本报海口10月22日讯(记者 张谯星 通讯员 林映 翁贤军)今天,省纪委通报了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并对案例问题进行解析和点评。这是省纪委本周内连续第三次通报违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海口市龙华区环境卫生管理三中队队长吴玉菊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2014年6月28日,海口市龙华区环境卫生管理三中队队长吴玉菊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驾驶其中队的江铃轻型货车前往文昌,并在返程途中到文昌月亮湾参观,直至当日下午4时许才返回海口。

  2014年9月12日,海口市龙华区纪委常委会给予吴玉菊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二:省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符福蛟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2014年10月3日下午,省纪委工作人员在明察暗访中发现,三亚市亚龙湾滨海公园停车场停放着一辆隶属于省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务车辆。

  经查,该车为路桥公司三亚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工作用车。当日下午三点半左右,该公司工作人员兼驾驶员符福蛟从海棠湾项目施工现场返回指挥部途中,擅自驾车前往亚龙湾观光,直至下午六点左右才返回指挥部。 2014年10月14日,省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纪委对符福蛟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其公车私用行为已在省国资系统内通报批评。公车私用所产生的燃油费300元由符福蛟个人承担。

  纪委点评

  有人说,案例2中的符福蛟不过是工作之余,驾驶公车顺道玩了一圈,燃油费总共才300元,结果也被处理,是否小题大作,处罚过重了?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模糊了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公车不得私用”。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相关制度规定得非常明确。符福蛟、吴玉菊驾驶公车前往风景区观光,明显构成违规使用公车错误,与案例所涉金额大小无关。

  公车私用,既对公共财产造成浪费,更损害了党政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一直以来,群众对公车私用问题意见较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2012年发布的《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冉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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