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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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两人是在同一个单位的同事,阿俊(化名)离职后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谩骂阿虹(化名)。阿虹深受打击将阿俊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原来是某公司的同事,2014年7月被告阿俊离职后,因工作期间对原告阿虹心怀不满,2014年8月8日阿俊在微信同事、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涉案帖称“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虹!!!”原告阿虹认为名誉上受到损害,精神上受到打击,被告阿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月21日南海网)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不仅被判道歉,更承担赔偿义务,无疑,这起案件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起到了警示作用。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也有了更多的思考。

  当前,网络飞速发展,各种互动手段不断更迭和发展,公共表达更加自由。譬如微信朋友圈,人们运用广泛,各种言论表达自由,但与此同时,表达的随意性也开始泛滥,各种吐嘈谩骂频现,微信朋友圈俨然成了言论自由的化外之地,谩骂、谣言泛滥,给更多人带来困扰。

  从海口微信朋友圈谩骂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出于个人怨愤对原告肆意辱骂,全然把微信朋友圈当作了私人空间,毫无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然触犯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这是一种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也反映出其对法治的藐视,是值得警惕的一种倾向。

  正如秀英区法院所说,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这是法律常识,是人人都应该敬畏和恪守的社会规范。法院对被告的裁决,无疑是对藐视法律者的震慑,更是对法律的一种宣示:没有法律的化外之地,谁都不能无视法律的存在,谁也不能随心所欲。

  透过这起案件,我们也期望可以起到积极的示范效果,让更多人敬畏法律,在公共生活里学会考虑违反法律的后果,学会考虑他人的权利和自己权利的边界,学会恪守起码的社会规范,从而在公共生活里更多的尊重他人,敬畏法律,让我们在法治之下拥有和谐的生存环境,不再只是充斥谩骂和暴力。(肖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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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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