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土地拍卖过户受阻 律师:债务公司是否国有不影响

  南海网海口11月2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高鹏)近日,南海网报道了《洋浦:公司1440万元竞拍土地跑1年过不了户》。21日,当时为涉事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某银行海口分行代理律师向南海网反映,洋浦西部钢铁公司(以下简称:西钢公司)当年以土地使用权向该银行抵押贷款,土地的使用权在拍卖前为该公司,怎么就变成国有的呢?

  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银行行使抵押权

  21日,某银行海口分行代理律师阮律师向南海网反映,当时拍卖的这块地是西钢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该银行抵押贷款的,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西钢公司完全有权利用土地使用权向银行作借款抵押,银行也正是在查看了土地证并在洋浦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确认无风险的情况下才借款给西钢公司,在债务人西钢公司不能正常还款的情况下,某银行海口分行作为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清偿债务及行使抵押权是其必然选择。

  2004年7月9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即已作出判决,确认抵押有效,抵押权人对处置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距拍卖抵押土地的时间已长达9年之久。

  涉事公司法人代表无法联系 龙华法院公告送达

  在法院查封土地、委托对土地评估及裁定拍卖土地时,西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无法联系上,公司当时实际已没有任何员工,没有办公场所了。对被执行土地的评估报告是2012年6月25日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海南第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并送给龙华法院的,在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该评估报告给西钢公司的情况下,龙华法院采取公告送达。

  龙华区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拍卖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0)龙执字第341-4号执行裁定书时,法院依然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两次公告均流拍 第三次终竞拍成交

  本该在2012年即可委托拍卖及拍卖成交的执行标的物,一直到2013年1月份才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定拍卖机构拍卖。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8日在《海南日报》发布拍卖公告(第一次),定于2013年1月24日上午10时拍卖。海南天合拍卖有限公司还于2013年1月18日、2013年1月21日在《海南日报》发布拍卖信息,结果是无人报名竞拍,第一次拍卖流拍。

  龙华法院2013年3月28日在《海南日报》发布拍卖公告(第二次),定于2013年4月17日上午10时拍卖。海南天合拍卖有限公司为扩大影响招揽竞买人,还于2013年3月15日、2013年3月19日、2013年3月21日在《海南日报》发布拍卖信息,结果还是无人报名竞拍,第二次拍卖又流拍。

  龙华法院2013年4月25日在《海南日报》发布第三次拍卖公告,定于2013年5月16日上午10时拍卖。这一次终于有几家报名参加竞拍,海南剑桥置业有限公司最终以1440万元竞拍成交。

  合法竞拍所得土地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

  关于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相关负责人所说的洋浦西部钢铁公司由洋浦国资办下属一公司收购,现属国有资产,不能过户的说法。

  阮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西钢公司是否由洋浦国资办下属一公司收购,是否现属国有资产,都与法院裁定土地过户无关,都不能影响土地过户,都不能作为不办理过户的借口。

  阮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行政干预法院裁定是典型的破坏法治

  来源:南海网 作者:谓之

  近日,海南剑桥置业有限公司的陈先生反映,该公司在2013年通过竞拍取得洋浦经济开发区内10余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是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却迟迟不给办理过户。该局相关负责人则称,该地块属国有资产,正在向检察机关反映,申请撤销原来法院的执行裁定。(11月19日南海网)

  面对企业竞拍成功,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要么以土地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不能办理为由,不予办理。在公安机关撤销扣押后,又不给任何理由,只说不受理。如今,相关负责人又称,该事已引起洋浦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召集相关人员开了一个专门会议。洋浦西部钢铁公司由洋浦国资办下属一公司收购,现属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均由该公司承担。

  甚至还以海口龙华法院委托拍卖时,并没有通知到债权债务人为由,向检察机关反映,申请撤销原来法院的执行裁定,所以不能办理。法院流拍两次,第三次被企业拍中,相关部门却不认账了,一次次阻挠法院的执行裁定,让中拍企业事实性流拍,造成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今更要一举推翻法院的裁定,权力如此的无法无天,实在让人惊叹。

  刚刚结束不久的四中全会,一再强调法治,要求完善法治,而今,洋浦开发区却以身试法,用行政权力强行干预司法,无疑就是典型的破坏法治。尽管其拿出来无数的理由,但法院裁定本身就依法而为,前后拍卖三次,又岂能说否定就否定,法院固然有通知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但没有一直等待的义务,而公开拍卖,本身就以履行了告知义务。

  倒是相关部门,一再拒绝履行法院裁定,显然并非纠结于法律程序,而应该是放不下巨大的利益所致。为了让利益更大化,宁愿以权力干预法院裁定,也不愿意接受企业竞拍成功的事实。因此,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期望司法部门能够秉持公正,严格执法,对权力破坏干预法治的行为,绝不能听之任之,不妨以此为推动法治发展的重要典范。

  法院查封期间的土地转让合法吗?

  来源:南海网 作者:赵艳生

  “我在洋浦拥有的那块土地,是通过竞拍取得,但在办理过户时,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却迟迟不给办理过户。”海口的陈先生致电本报投诉。(据11月17日南国都市报)

  海南剑桥置业有限公司是在2013年5月16日竞拍得到了那块地。也就是说其一开始去办理过户手续,肯定是在拍卖以后。而洋浦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一开始不给办理过户的理由是洋浦公安局一分局于2012年5月21日发函扣押为由回复称暂时不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表示在法院解除扣押(查封)后,可予办理。也就是说这时洋浦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并没有说明这块地已经“属于国有”。

  而2014年7月14日在洋浦公安局正式发函给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解除查封后,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才说在法院执行期间,该公司被洋浦国资办下的一公司收购,现属国有资产,不能转让。也就是说洋浦国资办下的公司是在2013年5月16日拍卖完成以后到2014年7月14日期间收购的那家民营公司。

  假设,法院查封期间,国有公司收购这家民营企业合法,那海南剑桥置业有限公司就成了“地财两空”的冤大头。之所以那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法院拍卖,因为那家民营公司欠了银行的债务,银行委托法院拍卖,银行将得到拍卖的资金以充当债务。而在法院执行期间,这家国有公司将这家民营公司收购,而那家民营企业不用再还银行的欠债,而白白得到收购款。收购这家民营企业的国有企业得到了那家民营企业(包括这块地)。而只有竞拍所得那块地的公司是“地财两空”。

  现在,洋浦国资办正向省高院和上级法院申请裁决,如果省高院和上级法院裁决拍卖为“不合法”,那将起到一个很不好的示范作用。今后法院再对强制执行的财产进行拍卖,也就没有人再敢竞拍了。因为谁也不清楚拍卖的财产是不是还属于被执行人。如果再进行竞拍,很可能会像海南剑桥置业有限公司那样落得“地财两空”的结果。

  其实,案件涉及的那家民营企业,在法院执行期间把公司(包括那块地)卖掉,这是典型的“一女两嫁”、“一地两卖”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仅其与洋浦国资办下的公司签署的收购合同无效,而且这家民营企业还将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希望洋浦土地局不要撞到枪口上

  据南海网报道,海南有企业在2013年通过法院拍卖,竞拍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内10余万平方米土地及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却拖了一年不办过户手续。这在“依法治国”雷霆万钧的当前,行政部门顶回法院判决,敢这么干一定有不错的理由吧?

  洋浦国土局承认有这事,但为什么不办理呢?该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了理由:一是该地块属于国有资产,二是龙华区法院委托拍卖时,没有通知到债权债务人,有瑕疵。所以该局目前正向检察机关反映,申请撤销法院裁定,故而不能办理。这话是真的假的呢?新闻报道中没有说,笔者也无意于纠结于这话的真假,只想知道依据这理由是不是就可以不执行法院裁定?

  但当笔者翻检法律条文时发现,这并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说得够清楚了吧?

  如果这还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说得够清楚了吧?无论任何理由,政府部门都没有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权力。

  但如果龙华区法院真的拍卖有问题,洋浦国土局也真的很委屈,怎么办呢?还是在《通知》第3条里列有救济条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说得够清楚了吧?洋浦国土局的胆量是从哪儿来的呢?

  百度一下“政府部门无视法院裁定”,竟出现1130万个结果。能想到吗,这么高的交易成本,竟然是由政府部门导致的?鉴于“执行难”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已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人民日报在今年4月曾发出题为《避免政府成“老赖”,防范裁判变“白条”》的报道。在报道中,专家甚至建议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要增加一条“拘留责任人”的条款。

  上个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要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可以说,“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中国最大的两件事,二者相辅相成,系乎国运。营建“依法治国”的清朗天空,全国人民翘首以盼,中央和各省市都在紧锣密鼓地部署和推进。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况,必然和必须得到清理。

  在这样的大背景和大潮流下,来看待洋浦国土局拖着一年不执行法院裁决这一事件,就显得特别刺目。但愿洋浦国土局能保持基本的政治敏感和起码的守法意识,不要撞到枪口上,成为专项整治的典型。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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