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 2013 ]153号规定,目前我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
1、按月征费标准为220元/吨·月。
2、按日征费标准为11元/吨·天。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行年度统缴,统缴费款可以一次
缴清,也可以按照半年和季度缴清。按照季度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90%,按照半年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5%,全年一次交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0%。
二、征收窗口服务标准
1、严格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着装管理规定》进行着装;工作时精神饱满,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服务热情,佩证上岗;接待服务对象时,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主动热情地接待服务对象。
2、精通岗位业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及时准确地解答咨询事项,全面推行并公布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全面提高服务效率,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规范、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海南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办理须知
(一)新建加油站办理材料
1、汽油经营企业的书面申请(原件);
2、加油站平面设计图和效果图(原件);
3、加油站管道布置图(原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6、省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汽油罐容表(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7、加油站建成后外观相片;
8、进油口流量计表安装证明(原件);
9、《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征稽机构颁发的《勘验合格证明》;
11、省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二)换证办理材料
1、年审换证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原核发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章);《卧式金属罐容积表》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变更企业名称换证
原核发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营业执照》;租赁或者买卖合同;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卧式金属罐容积表》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责任编辑:冉苗俊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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