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光案再审主审法官:“疑罪从无”贯彻不力应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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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光在接受采访时,还保持独特的坐姿。

  南海网海口12月1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黄家光无罪,当庭释放”。这句话,黄家光等待了14年。而这句话从海南高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王样国的口中说出。

  2000年7月,原海南省海南中院对黄家光杀人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家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9月29日,海南高院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对于黄家光定罪量刑部分,宣告黄家光无罪,当庭释放。

  作为再审主审法官的王样国在宣判“黄家光当庭释放”时有何感受?12月11日,南海网记者对话黄家光案再审主审法官、海南高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王样国。

  记者: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改判的依据是什么?

  王样国:首先,是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家光参与故意杀人的原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存在的矛盾无法排除。

  原案有原审被告人黄家鹏、黄世胜、黄家光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但三人对案件的起因、追打过程、个人所持凶器等情节的说法不一致。一审时,黄家光说,自己不在案发现场,之后也有证人证明黄家光在案发当天不在现场,但也有一名目击证人黄举石称黄家光当时在案发现场。现在黄举石已死,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有疑问,这就是证据存疑。

  其次,有新的证据证明黄家光没有参与作案。黄家鹏、黄世胜入监服刑后为黄家光伸冤,从2003年10月检察机关复查开始至今,两人始终证实黄家光没有参与作案。其他同案人也证实案发时黄家光不在现场,没有参与作案。还有一些工地的人证明,黄家光在案发时在永发的建筑工地干活。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进行改判。

  记者:“疑罪从无”如何理解?

  王样国:1996年刑诉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疑罪从无”,意思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不足,对于被告人犯罪,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时,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记者:既然有“疑罪从无”的原则,为何当时没有按照这个原则来判决?

  王样国:上世纪90年代末期,全国都在开展“严打”运动,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氛围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忽略了本案存在的疑点,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是在总结这宗错案原因及教训时,需要特别检讨的。

  记者:黄家光被当庭宣告无罪,作为审判长,你当时的心情如何?

  王样国:这个案子是建省以来发生的一起重大刑事冤错案。由于错判给黄家光造成的伤害,我也和其他人一样感到难过。但是宣告无罪时,看到他及家人激动的样子,我更加感到欣慰,百感交集,心情一时难以平静。

  在这个案子里,黄家光是受害人;但是在中国法治进程中,黄家光又是受益人。我认为,是法治的力量让其重生。

  记者:高院也承认,法院对证据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轻信口供。作为法官,您觉得在审判时还有哪些是需要反省和思考的?

  王样国:作为法官,我们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以严格的证据规则裁判,既准确惩治犯罪,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守住公平正义的防线,坚决杜绝冤错案的再次发生。

  记者:黄家光改判无罪,您认为能够说明什么?

  王样国:1996年刑诉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实践中贯彻落实不到位,近几年曝光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2012写入了新的刑诉法,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特别重视该项工作,2013年中政委、最高法院相继出台有关《防止冤错案》的规定和意见,对案件质量、标准、要求非常严格,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该说黄家光的再审案件就是在这样的大气候、大背景、大环境下得以顺利纠正的。

  现在的司法,与十几年前相比,不论是侦办技术、司法理念,定案标准、执法水平、人权意识等等,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此案的纠正,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黄家光无罪,就是司法的一大进步。

  “黄家光案”是如何纠错的,海南高院一直没有召开新闻发布会来给公众一个说法。据海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尊重黄家光自己的意愿。记者在海南高院见到了一份按了手印的“申请书”。上面写着“我的事情过去了,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我想过平静的生活,不想宣传过去。”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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