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黄家光案”:相关司法人员应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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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网海口12月1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海南高院近日指出,“黄家光案”已经进入案件评查阶段,将启动问责程序。那些让黄家光蒙冤入狱的人应该负上怎样的责任?12月11日,南海网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南省政协委员、法律专家、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廖晖。

  相关司法人员应依法追责 刑讯逼供可被判刑

  据较早前媒体报道,海南高院表示,在黄家光案中,公检法都存在一些责任,各家现在都开始进行内部评查。比如,法院有审查不严、轻信口供的错。相关司法人员应该负什么责任?

  廖晖表示,《国家赔偿法》一方面规定违法的国家机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国家在赔偿相对人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行使追偿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院内部可以根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裁判的责任。

  廖晖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依法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要从重处罚。因为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长久以来,刑讯逼供不可否认一直是刑事侦查工作中难以回避的尖锐问题,我国现有的反刑讯逼供制度正处于试点和推广的阶段,所以还有着很大的制度完善空间。例如有的法学专家就提出来:“为了防止刑讯逼供,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剥离出来”,以避免看管和审讯职责都在一家。

  “我国已经有一些司法人员被成功追责的案例。”廖晖指出,目前因为刑讯逼供而被追责成功的案例有河南赵作海强奸杀人案,该案被纠正后,6名警察因刑讯逼供或玩忽职守被起诉,最高获刑2年。而2005年纠正的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也有7名警察被起诉并被认定犯有刑讯逼供罪。2010年纠正河南张振风强奸杀人案后,1名警察因隐匿证据、玩忽职守也获刑3年。

  黄世胜、黄家鹏二人会因伪证罪被追责?

  黄家光之所以会蒙冤,是因为有原案被告黄世胜和黄家鹏指认黄家光参与杀人。事后,黄世胜和黄家鹏二人翻供,说黄家光当时并不在场,未参与杀人,还在狱中帮黄家光申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最终这二人是否会因为作伪证而被定罪?

  廖晖解释,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结合黄家光案件,可以确定本案中黄世胜和黄家鹏都具有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黄家光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的虚假证明是因为刑讯逼供,则可以酌情免除。如果没有刑讯逼供,是他们主观上恶意要陷害黄家光的,则构成伪证罪。但是在刑事法律概念中有一个名称叫“追诉时效”,它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个追诉时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节省司法资源,主要是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惩治现行犯罪活动,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刑法目的。所以,最后是否要追究黄世胜和黄家鹏伪证罪的刑事责任,要由公诉机关综合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来最后明确。

  “黄家光案”的改判是海南司法公正推进的一种范例

  廖晖坦言,黄家光案的发生令人疼心和发人深思,但不可否认的就是该案做为海南备受关注的一个司法赔偿案件的历史意义,它将会成为海南司法公正不断推进的一种范例。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确实是司法进步的一种体现。

  他说,我国刑诉法的两项基本任务就是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其中,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又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基础,没有后项任务的完成,前项任务做得再好也是有问题的。这就是“即使放过100个坏人,也不能冤枉1个好人。”因为证据不足而放过的坏人,以后是可以再把他抓回来的。但是抓错了一个人或杀错了一个人,这种错误和损失是不可挽回和不可弥补的,并且这个人可能是社会中的任何人。所以我国1996年刑诉法即已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2012年修改刑诉法时再次细化了该原则的有关内容。但是在前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因为多年的人治传统和片面过分强调维护稳定的需要,特别是司法机关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考核制度,例如当年提出的“命案必破”的提法。这些做法和思路其实都是不符合法治思维的,并且在前些年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混乱,造成的一些错案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同时也给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责任编辑:吴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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