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聘任制公务员新规“看上去很美”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解聘太少曾被外界质疑过,28日公布的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管理新政明确规定14种解聘情形,解聘程序也被明确,减少不公平因素。用人单位违规聘用及解聘聘任公务员的,将被责令纠正,违规者还将被处分。(1月29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于2007年实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现有聘任制公务员3000多人,实行这么年多来,3000多名公务员竟无一人解聘。而今,深圳新政中明确规定了聘任制公务员解聘的14种情形,期待聘任制公务员解聘“破冰”。

  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目的,是要打破公务员的“铁饭碗”,如果聘任制公务员依然“只进不出”,依然是“铁饭碗”,聘任制公务员就失去了聘任的意义。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说,聘任制公务员急需解聘“破冰”。然而,深圳新政中明确的14种解聘情形,其实都是“看上去很美”。

  首先,14种情形包括可以解聘6种和应当解聘8种两大类。众所周知,有“可以”就一定有“不可以”,如果不是“一刀切”,“可以解聘”完全可能变成“不能解聘”。不是吗?所有人都认为“可以解聘”,但当地党政一把手或者有关部门一把手甚至聘任单位一把手认为“不可以解聘”,谁又敢解聘哪位聘任制公务员呢?

  其次,应当解聘的8种情形中,很多都是“软规定”,最后自然不能“硬执行”。比如,“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解聘。试问:一个单位的年度考核会有几人不称职,几乎没有吧?连续两年不称职,会有这种人吗?笔者的印象中没有。又如,“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应当解聘。都快“丢饭碗”了,谁还会“不接受其他安排”?要不是已经找到更好的地方,那就是脑子进水了。

  聘任制公务员是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深圳的聘任制公务员改革,已经给人留下“一种流于形式的过场”和“聘任制公务员就是变相‘铁饭碗’”的印象,不知还有多少人会对这次的深圳新政怀有期待?

  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是大势所趋,但必须明确聘任制公务员的责、权、利并形成制度逐步完善,然后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公开、公正、透明的考核,让聘任制公务员的“进”和“出”都能做到正大光明。因此,聘任制公务员解聘“破冰”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还要让普通公务员看到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必然性、科学性和残酷性,从而认真做好“公务”工作,当好“人民的勤务员”。诚如是,才能让所有公务员自觉主动地投入到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历史洪流中。

  文/毛开云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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