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三名国土干部受审 因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损失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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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损失90万

  定安三名国土干部受审

  南国都市报2月7日讯(记者 王忠新)因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损失90万多元,定安县国土局原副局长颜某等3名干部受审,其中两人被判缓刑。

  据悉,定安县国土局原副局长颜某,该局用地股原负责人叶某雄和原地籍管理股股长叶某在审批海南华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出让登记申请中,违反土地登记和土地流转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经评估,涉案6100多平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价值共174.9万元,三被告人共造成国家损失90万元。

  2O10年2月9日,原南海农场场长彭某违反规定,擅自与海南华某资本管理公司签了房产转让协议,将该场茶厂内临街约600平方米房产和附属约6000余平方米国有划拨工业土地使用权,以50万元作价转让给华某公司。

  2O12年1月6日,华某公司单方向定安国土局申办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该申请由地籍股审核,具体由叶某承办。在申请材料中南海农场时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南海农场委托华某公司办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农垦总局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都缺失的情况下,叶某违反规定作出同意上土地登记会审会议讨论的意见,并报颜某(时任副局长)审批,颜某同意上会讨论。

  2011年1月12日,颜某主持召开叶某等人参加的土地登记会,会议通过华某公司土地登记会审,同意为其办理土地过户。

  会后,叶某根据会议决定在华某公司土地登记审批表上作出同意办理初始登记的初审意见。同年1月13日,叶某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颜某审批,颜某签署同意意见。同日,定安国土局给华某公司注册登记颁发了定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6月,定安县国土局决定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定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叶某雄三人均犯滥用职权罪,但三人都主动认罪,且造成的损失得以挽回,因此分别判处叶某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叶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三人上诉。近日,海南一中院终审裁定,对此案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冉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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