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宝马肇事案女死者家属称,警方已向他们公布了石杨路肇事宝马车在肇事时的车速为195.2km/h,至于当时为何将车开到如此之快,尚无定论。家属表示,不准备协商解决,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6月29日南京电视台)
6月20日南京宝马车肇事案发生后,曾有网友表示,从事发瞬间的监控录像看上去,宝马车像炮弹一样撞上马自达轿车,因此车速很可能在200公里/小时以上。21日,南京警方人士对此表示,警方事发后对宝马车司机王季进驾车轨迹进行了分析,从监控录像可以发现其并非一路狂奔,“一路上,他的车速确实要比身边车辆快一些,但并没有出现狂奔的现象。”而现在南京警方又公布宝马车肇事时车速为195.2km/h,相当于一般动车的行车速度。南京警方在宝马车肇事时车速上前后说法不一,无疑对当地警方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据此前南京警方介绍,事发后,肇事宝马车司机王季进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自己的行为造成重大伤亡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南京肇事宝马车肇事时车速高达195.2km/h,无疑表明当事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无疑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不同,其所对应的量刑标准也不同。交通肇事罪按照肇事人行为不同,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明显高于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的惩处力度更大。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多数属于交通肇事案件,但是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故意高速行车、飙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结果引发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损伤严重后果。对于包括南京肇事宝马车司机在内这样一些漠视他人生命、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唯有对其依法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治罪,大力提高此类犯罪行为的成本,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才会有利于减少此类犯罪行为再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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