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个不准”为海南纪检监察干部戴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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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廉政网海口7月3日讯 欲正人者先正己,在纪念建党94周年之际,海南省纪委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以七项纪律“二十个不准”从严从实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

  据悉,《行为规范》是海南省纪委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针对近期发生在纪检监察系统的孙道静、刘招雄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防止“灯下黑”,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举措。

  《行为规范》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审查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七项纪律。并就遵守以上纪律提出,不准发表与中央和省委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准欺骗组织;不准未经授权与联系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不准对群众口大气粗;不准违规私存、隐瞒问题线索;不准受人请托打听纪律审查情况;不准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不准接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二十条规定精神的任何安排;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职业形象的社交活动;不准默许、纵容亲属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等二十个不准,以此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让忠诚、干净、担当成为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内心遵从和行为自觉。

  “省纪委将严格依照《行为规范》加强管理监督,对违反《行为规范》的纪检监察干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轻者必纠、重者必查,决不姑息。”海南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海南省纪委)

  对照《海南省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如果您发现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举报投诉,欢迎公众监督。

  举报电话:0898-65238365

  举报邮箱:jjgbjd@hainan.gov.cn

  来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2号楼省纪委监察厅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邮编:570203)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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