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原副县长黄照良受贿近400万元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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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照良资料图

  南海网海口7月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刘佳)利用职务便利,在渔业柴油补贴发放、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渔船船主、企业经营人员、工程包工头等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近400万元。7月3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澄迈县原副县长黄照良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其未上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1963年出生于海南五指山市的黄照良,作为少数民族干部的他,仕途也算顺利。2006年12月,43岁的他就任澄迈县副县长,直至2014年4月案发。在任副县长期间,与澄迈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王大文(另案处理)共同受贿34万元,单独收受贿赂344.58万元、美元1万、港币10万元。

  发放渔船柴油补贴 与他人共同收受34万元

  2007年下半年,部分广西北海渔船船主找到梁萍(另案处理),提出愿意出钱请梁萍疏通关系,让他们直接领到2007年的柴油补贴。梁萍便请时任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的王大文帮忙,并许诺给予10%的好处费。王大文答应。在制定柴油补贴发放方案的过程中,王大文向被告人黄照良提出了将补贴款直接发给渔船船主的建议,并称北海船主领取到补贴后会给予他好处费。黄照良审批了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上报的分配方案并下发执行。2008年1月,梁萍带领30多个北海渔船船主到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领取2007年第一批渔业柴油补贴。当晚,王大文到达海口唐盛酒店后,让梁萍召集33个船主开会,并向船主们收取柴油补贴款回扣款34万元。王大文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了黄照良,并告知该款系北海船主送的感谢费。

  帮助企业推介产品,收受48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

  自2007年以来,新某某白莲鹅产销专业合作社在澄迈县开展白莲鹅养殖业务。为让产品推介、企业发展等事项上得到黄照良的关照和支持,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先后在节日期间,4次送给黄照良共计48万元和美元1万元。此后,黄照良也为罗某某在白莲鹅品牌发展、项目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害怕被查处 一边收钱一边退钱

  2007年到2013年,徐某某先后挂靠在屯昌建筑安装公司名下,在澄迈县承建了老城中学教学楼工程、文儒镇坡尾墟供水工程、松涛灌区美亭水库干渠续建工程、文儒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文儒中心幼儿园工程等工程。为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环节中得到黄照良的关照和支持,徐某某先后18次送给黄照良好处费共计79万元。黄照良在相关项目发包、工程款拨付等工作中为徐某某提供帮助。2012年6月份,因相关人员被查处,黄照良担心影响到自己,遂向徐某某退还10万元受贿款。

  2009年至2013年,曾某某先后挂靠在海南石琼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在澄迈县承建了永发镇新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永发中心幼儿园工程项目、青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项目。为争取黄照良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环节的关照和支持,曾某某先后27次送给黄照良好处费共计76万元。黄照良收下好处费后,在相关的项目发包、工程款拨付等工作中为曾某某提供帮助。2011年年底,因相关人员被查处,黄照良担心影响到自己,遂向曾某某退还25万元受贿款。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照良身为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78.58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142万元,且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照良表示考虑之后,是否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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