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微信红包”缴税需多一份坦然

  有媒体报道称,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8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

  关于微信红包将征税的说法早已甚嚣尘上,但直到7月28日国税总局发出通知,微信红包征税才最终坐实。对于这一做法,许多网友表示不满:连网络中的红包都要缴税,小伙伴们还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真是雁过拔毛啊……此类质疑与揶揄之声,此起彼伏。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对微信红包征税,并不是我国税务部门增加的一种新税种,而是将网络红包尤其是微信红包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归类与划档。在此基础上,广大网友还需要明确两件事:一是网络红包的纳税者是企业,二是私人之间的网络红包派发娱乐行为仍然是自由的,即无需上税。

  事实上,在全国范围某个移动终端上派发红包的企业,往往带有宣传和营销的特点,他们为这种营销付出代价,合情合理。这也正是马化腾之前曾表态支持对网络红包征税的最主要原因。同时,网友抢红包也确实拿到了一些额外收入,也完全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偶然所得收入的规定。需要正视的是,既然现实之中我们接受到企业的奖金需要纳税,在网络之中当然也需要纳税。更要明确,纳税是义务,逃税是违法行为。明白了这几点,相信对于网络红包,也便多了一份坦然。

责任编辑:冉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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