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村建房拟逢建必报产权登记 一般不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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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台美丽乡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规范和提高农村规划建设水平

  人居环境应延续“乡土”风貌

  海南日报海口8月26日讯(记者邵长春)为了在全省范围内按城乡统筹的思路和办法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和提高农村规划建设水平,实现现代城市与现代农村和谐相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制定并印发了《海南省美丽乡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导则》按照“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指导思想,遵循发展性、相融性、多样性、共享性的“四性”原则。使美丽乡村规划建设与农业生产、产业发展相结合,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形成丰富多彩的农村风貌,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的均等和共享。

  《导则》强调,农村建房选址应遵循“安全、省地”的原则,有利发展,方便生产生活,便于基础设施配套;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农田,耕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地农用;尊重群众意愿,结合自然条件,提倡相对集中;避开国家、省、市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各类应当避让的区域。不挖山、不填塘、不改渠、不毁林。

  同时,农村规划建设设计按布局形态分为村落、院落和单体三个层次,布局要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符合农村生活习惯,避免把城市小区的布局方式简单复制到农村。村落的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总平面布局和单体方案应充分征求和尊重村民的意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报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应针对农村生产生活特点,体现“经济、适用、安全”的要求。建筑外观应体现当地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并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适当体现多样性。严禁照搬城市住宅设计的方法。农村住房一般不宜超过三层。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房按城镇规划要求设计。在人均宅基地较少或建设用地较局促的农村聚居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筑层数。《导则》指出,农村住房环境应结合农业生产尽可能利用农地、林地。人居环境美化应充分体现农村居住环境特点,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注重生态,延续特有的“乡土”风貌。不应采用城市公园、绿地和广场的设计手法。

责任编辑:郭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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