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9月2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李晓梅)9月23日,《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指出,在海南以外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要求转入海南执业的,应当与海南的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海南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草案指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向省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在本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要求转入本经济特区执业的,应当与本经济特区的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本经济特区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草案指出,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导游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甘晨卉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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