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理“违纪”比“违纪”本身更可怕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不论他担任什么职务,共产党员永远都应该是他的“第一身份”。党风的转变、政风的改善、民风的淳化,既需要“关键少数”的引领,更需要每一位党员的亲力亲为。(据11月2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笔者很认同《中国纪检监察报》这篇文章标题《忘记“第一身份”,党纪就会找上门》所表达的观点。但是读完第一句“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不论他担任什么职务,共产党员永远都应该是他的‘第一身份’。”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个逻辑错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干部都是党员,所以干部不一定就有党员的“第一身份”。

  以这篇评论为由头,不是评论这篇评论,而是关注文中提到的陕西城固县莲花街办杜家槽村村主任马某,为给独子办个像样的婚礼辞去村主任职务,然后摆了总共55桌酒席,被上级诫勉谈话并要求给党支部和街办分别写出书面检讨的事。因为,看媒体报道,笔者不明白马某到底违反了哪条纪律!

  城固县莲花街办党委副书记余海军说马某作为党员,参照执行汉中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干部在具体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严格控制宴请规模,举办筵席符合有关规定,不准设立礼柜;不准未按规定程序报告、未如实报告或超出报告事项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笔者纳闷,马某在职时也仅是一名小小的村委会主任,什么时候成领导干部了?领导干部,最起码也应该是科级吧?退一步讲,其作为村主任,已经辞职,也应该不再适用。

  而且,对于汉中市纪委、监察局通知中的规定,笔者认为通知自身就是违纪行为,因为通知中规定的事项自身没有其它纪律来做依据。而且通知的主体,也没有权力来制定这样一则通知来对党员干部这诸多行为进行规定,因为这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特别是,莲花街办纪委书记章永红说“马某违反八项规定,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众所周知,八项规定是习总书记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对中央政治局提出并要求中央政治局遵守的。还是那句话,马某在位时也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村委会主任,何来违反八项规定呢?而且翻看八项规定,还真找不到马某违反了哪一条!至多也就能靠上人们通常所说的“八项规定精神”吧。

  再看《中国纪检监察报》这篇评论中所列举的,马某这种“挥金如土、过分奢靡的行为,很可能违反《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对于马某的这种行为,笔者并不提倡,但是马某的行为,现在并不适用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因为这两部党内法规要到2016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

  而且,马某的行为真的违法这两部党内新规吗?笔者认为未必。其一马某已经辞去村委会主任,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其二马某收受的礼金,并没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礼金最多的也才千元,55桌饭菜,一共也才收了三四万元,而其花费要六七万元,也不存在借机敛财的嫌疑。并且平时马某也给别人份子钱,这怎么看都是单纯的礼尚往来。

  当然,说到奢华,最抢眼的是中华烟,而且摆放了40多张桌子。虽然大多数是村民,但是不要忘记,马某也是一个生意人,从停车场的豪车也可以看出有些宾客是有钱人。中华烟、摆放40多张桌子,这是马某为其儿子结婚准备的,这种场合,一生一般也就一次,不是日常都这样,应该也不算是中纪委副书记张军在解释《条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时说的,“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的标准。

  而且,假如马某真如某村民所言,除村民外,关系好的亲朋另外小范围庆祝的话,相信可以少花一些钱。但这种做法就好吗?这是在把人分为三六九等,这种看人下菜碟的做法才是真的脱离群众吧?马某对宾客不管贫富,一视同仁,标准就高不就低,很坦荡也很磊落。特别重要的是,马某为儿子举办的婚宴,没有花一分公款!而他对村民的好处,例如修路,村民倒是铭记于心。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说过要允许一部分先富起来,相信马某做企业,应该就是先富起来的人。而且从马某入党的时间来看,他是先富起来之后,在一年多前才入的党。笔者在想,按照汉中纪委、监察局的思维,像马某这样先富起来之后再入党的党员,是不是像住房、用车等私人事务,也都必须要向党员领导干部的待遇标准看齐呢?随份子是农村礼尚往来的习俗,他也没少随份子。假设马某只回收份子钱,而不摆宴席,难道就是好同志了?

  笔者认为,城固纪委在对马某的处理上,缺乏明确的党纪依据,属于违规处理。依据依规治党是从严治党的前提,陕西城固县这种用违规的方法来处理所谓的违纪,会让党纪失去准星和公信力,这比党员干部“违纪”本身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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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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