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修订电动车管理办法获通过 电动车“限牌”成定局

  此前报道》》

  【政策】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市民意见 电动车拟摇号注册

  【态度】海口市民多数反对“电动车摇号” 建议规范管理

  海口拟规定电动车摇号上牌引热议 市民建议实行报废补贴

  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收近千条建议 摇号上牌成关注焦点

  【调查】海口市民多数反对“电动车摇号” 建议规范管理

担心电动车今后难以上牌,海口市民在电动车行挑选电动车。南海网记者高鹏摄

  【新闻背景】《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12年起,公安交警部门每年均适时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但随着海口电动车的保有量不断增加,给城市管理带来棘手问题,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经过调研,《办法》在目录管理、登记上牌、日常监管、安全教育和违法处理等方面都需补充完善。今年11月初,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1月27日上午获表决通过。

  南海网海口11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李晓梅)电动车注册登记总量控制、增加电动自行车《目录》的退出机制、记录电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并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鼓励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日前,新修订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增加和修订了部分条款。

  海口将控制电动车总量 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公布

  近年来,海口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不断增加。截止今年10月,海口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达518204辆,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相较于海口的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给城市管理带来棘手问题,交通事故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2013年至今,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共计12000多例,造成人员死亡率高达事故总数的24%。

  今年以来,海口电动自行车日均上牌数约为500辆。为有效控制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增长,保障道路交通顺畅、安全,《办法》修订后,明确对海口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增加《目录》退出机制 不合标准电动车按超标车处罚

  《办法》原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准入制度,但没有规定《目录》退出机制。为从源头上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入市,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电动自行车“蓝牌不蓝”的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目录》的退出机制和上牌核查制度。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要求“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同时,明确“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后,除核实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参数,参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海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告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电动自行车不规范驾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为加强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加大交通违法整治力度,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规定“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由有关部门对销售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是否有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验”;明确“经查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处罚”。

  海口市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的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在海口解放西路,划有“电动车停放处”字样的多个停车场依然存在收费。(南海网记者陈丽娜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停车位 鼓励买保险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为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修订后的《办法》多管齐下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并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宣传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内容。

  此外,为有效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安全,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

  记录电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长期以来,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与处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难点。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严格执法,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同时,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责令其一并接受处理”。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文中黑体部分为修改的内容)

原  文

修改后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对《目录》作出修改的,应当重新公布。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

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驾驶违法改装、拼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其他注册登记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后,除核实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参数,参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告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的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由有关部门对销售和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是否有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经查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宣传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四)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公里);
  (五)不得饮酒后驾驶;
  (六)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七)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八)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四)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五)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公里);

(六)不得饮酒后驾驶;

(七)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八)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行为人改正。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责令其一并接受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行为人改正。

第四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七)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二)、(三)、(五)、(六)项的,处4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二)、(七)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五)、(八)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四)、(六)、(七)、(九)项规定的,处4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三)、(八)、(九)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罚:

(一)对电动自行车处20元罚款;

(二)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处4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记者走访》》市民热议海口电动车新规 “控制总量”争议最大

  南海网海口11月2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王旭)“海口将控制电动车总量、鼓励市民买保险、记录电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11月28日新修订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得通过,针对《办法》中新增加或修订的条例,南海网记者于11于28日上午来到东湖、府城、兴丹路等多个电动自行车集中销售区域走访调查,了解到市民、电动车商家对新规褒贬不一,其中对控制电动车总量争议最大。

  市民:“控制电动车总量”最具争议 不同意限制市民居多

  据记者了解,新增加或修订的《办法》有电动车注册登记总量控制、增加电动自行车《目录》的退出机制、记录电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并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鼓励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等共有15条,其中南海网记者走访调查50多位市民以及多个电动车商家了解到,对控制电动车总量最有争议,其中市民评价褒贬不一。

  “对于闯红灯、乱停车、不走机动车道的就应该罚。但是要控制电动车总量,我就不同意了。”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最新出台的《办法》她基本上都很支持,但是唯独控制电动车总量不认可。“如果没有电动车,怎么走?坐公交车又不方便,打车又贵,每天上下班,工资钱还不够打的坐车钱多。”

  “现在海口电动车已经有这么多了,再怎么限制,也解决不了现在的问题,只有规范、管理,就像双创一样,现在双创不是交通明显改善了很多吗?”市民范先生告诉记者。

  在上午记者走访调查的50多位市民中,除去对《办法》不知情的市民外,对“控制电动车总量”肯定的市民也不在少数。“现在电动车这么多,而且又乱,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根本监管不过来。”市民贾女生告诉南海网记者,她对控制电动车数量持赞成意见,她说现在电动车数量庞大,再不管管,以后连电动车都要堵了。

  商家:限不限量电动车都卖的不好 市场已趋于饱和

  上午11点,记者来到东湖路爱玛电动车销售处,看到部分销售人员无聊的拿起手机玩了起来,今天是周末,按照常理来说,前来看车、买车的市民朋友应该有很多,可事实并不是这样。“从今年开始,电动车销量都不好,今天上午才卖了3辆。”东湖路爱玛电动车谢老板告诉记者,现在海口的电动车市场已经饱和,他今年已经有一个店都关门转让了,生意不好做,房租贵、成本高,要是再限量,估计就要停业关门了。

  除爱玛电动车以外,欧派、奥娃、卡摩等电动车商家纷纷表示,目前电动车销售情况并不理想,在这样的情况下,电动车限量将会让很多电动车商家关门停业。

  行业人士:电动车可能会遭遇抢购并且价格上涨

  “电动车涨价是可能发生的,《草案》出台的时候,电动车销售有一个小高潮。”资深行业人士谢先生告诉南海网记者,他表示现在这种情况,电动车涨价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控制电动车数量,就是限制上牌或者注册。”谢先生告诉记者,他表示电动车是一个刚性需求,目前《办法》刚刚出来,还没有在老百姓面前发酵,有些市民可能认为电动车可以买也可以不买,但是时间长了,知道的市民就越来越多,那个时候,就是原本不急买电动车的也要马上买,用不用先留着,说不定以后想买也不能买。“买电动车的人多了,电动车的产能就跟不上。”谢先生表示,海南的电动车比较特殊,他的轮胎、质量都和其他省份的不一样,所以完整的生产出一台电动车至少需要一个月或者两个月的时间,还有一些车甚至需要三个月,到时候生产跟不上销售,电动车价格必然要涨。

  协会:“控制总量”只是趋势 具体实施还有待商榷

  “《办法》通过只是一种趋势,怎么实施还需要科学的评估。”随后记者致电海口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会长陈鸿信,他表示《办法》在出台以后,反对声音比较大,目前“如何控制总量”还没有确定,需要科学评估、计算,所以对市场还没有影响。陈鸿信还表示,《办法》的出台还关系着行业的一个发展,如果要按照《办法》中规定的控制总量来执行,电动车行业将会走下坡路,而且在海口公共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可能开车的人会增加,城市反而更加拥堵。他还表示,电动车的管理在于引导,电动车可以给汽车、公交分流,对交通、对百姓的出行也提供很大的方便。

  在线调查》》南海网电动车管理新规在线调查结果公布 网友留言700多条

  南海网海口11月2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王旭)11月27日,海南省人大审议并通过了最新修订的《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同时,南海网关于《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了在线调查结果。

  据海南网记者初步统计,本次调查一共涉及8个问题,其中7个问题为选择赞同、反对,截止11月27日,总计投票为17865票,其中对“草案规定电动车注册需公开摇号,半年五千个名额,你怎么看”的问题投票数最多,争议最大。

  “电动车注册需公开摇号”争议最大

  《草案》规定电动车注册需公开摇号,半年五千个名额,根据结果统计,持赞同意见的有3156票,占这一项投票总数的30.3%,持反对意见的占到69.7%,持有票数7270票。

  持赞同意见的网友表示,海口目前有50多万辆电动车,数量众多造成了交通拥堵、混乱,通过摇号的方式能抑制电动车快速增长,缓解交通压力,而且电动车司机闯红灯、在机动车道行驶经常发生,这样也不安全。持赞同意见的网友还表示,“总量控制。新车暂时停止上牌,旧车规定淘汰年限。”目前电动车确实太多,再加上管理不严,所以电动车到处横穿马路,太危险。摇号可以限制电动车过快增长,保证交通的基本秩序。

  持反对意见的网友表示,海口道路交通拥堵并不只是电动车造成的,更多的原因是道路设置不合理、公共交通不发达以及海口汽车数量多等众多因素构成,而仅仅限制电动车数量,只是一刀切,并不一定解决问题。有网友在投票后留言到,“根治这个问题的关键不是限制数量,而且规范管理,加强道路建设好吗?限制名额解决不了问题。”他表示,限制电动车数量,会让想买汽车的人多起来,而且海南的公共交通并不发达,会给市民出行带来极大的不便。

  据了解,电动车限牌已成定局,但是如何限制?如何控制总量,目前还没有确定下来。根据《办法》规定:第十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草案》规定 未定期查验安全性能电动车将不能上路分歧大

  在这一投票中,持赞同意见的有349票,占此项投票的21.4%,持反对的有1284票,占票数的78.6%。

  持赞同意见的网友表示:“赞同规范电动车的管理。有的电动车都快烂了还在路上骑,跟僵尸一样,又危险又不美观,更重要的是有危险。”

  持反对意见的网友则表示:“电动车年检就是劳民伤财,电动车维修费用不高,出了问题自会去修理。”

  违章计入诚信档案 赞同人数居多

  《草案》规定驾驶电动车违章拟计入驾驶员个人诚信档案,对64.9%的网名而言,同意这样的看法。“电动车本身只是交通工具,但是对于违章、危险驾驶的人,就应该进行处罚。很支持这个做法。”持赞同意见的网友表示。

  35.1%的网友则认为现在海口很多街道并不划好电动车线,没有标志牌,即使划线时断时续,很多内街太窄,坑坑洼洼的。这条规定绝对不合理!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除此之外,《草案》中的车辆所有人须属于本市户口、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的规定在《办法》中并未体现,绝大多数网友认为这3项规定持有反对意见,就比如“车辆所有人须属于本市户口”这项规定,77.2%的网友就认为这样做对外来务工人员不公平。

  网友建言献策共留言700多条

  截至11月27日,南海网“调查海口电动车今后注册或需公开摇号,你怎么看?”结束,并且公布调查结果,在网友的700多条留言者,对《草案》的评价褒贬不一,其中有不乏一些积极网友,纷纷为海口市的电动车管理建言献策。

  网友:“禁止不是根本,骑电动车无非是要出行方便,公交车要是10分钟一班,我也坐公交车。”

  网友:“一个为平民大众着想的交通应该是廉价而畅通的,目前海口普通市民主要的出行方式就靠电动车了,如果限量势必诟病。及早摇号的应该是汽车,大力发展的应该是城市公共交通。”

  网友:“显然,治理乱象势在必行,尤其是对于逆行、闯红灯、超载、超员。不过规范还是很重要,对于目前这些蓝牌电动自行车,需要更加宽一点的电动车道,而且汽车占用电动车道停车的问题也该有个解决,同时要解决汽车停车位不够的问题。”

责任编辑:冉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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