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因付不起渔民索要的1.8万元捞尸费,其尸体泡在江中三天,在民警的协调下,邓树超家属付了5400元后,遗体打捞上岸。(华西都市报12月8日)
“挟尸要价”的新闻一出,群情激动!死者家属遭遇丧子之痛值得同情,渔民收取“捞尸费”似乎也有道理。我们在道德的层面对渔民进行抨击的同时,更应该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深入思考,“挟尸要价”戳中的岂止是道德之殇?法律和社会之殇亦让人心痛。
“挟尸要价”看似不道德,但不是毫无道理。打捞尸体的渔民表示,打捞尸体很吉利,且花了很大功夫才将遗体捞起,付出了成本,所以收取一定的“辛苦费”理所当然。既然涉及到收取“辛苦费”,讨价还价就在所难免了。
但是细想,“要价”是以“挟尸”为前提的,感觉味道就变了。捞尸的渔民可以选择是否打捞尸体,退一万步,渔民称尸体是自行进入渔网的,但我认为,在“讨价还价”无果后,让尸体泡在江中三天是不是对死者尊严的亵渎?是不是也对公众感情造成了伤害?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细研究,侮辱尸体罪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打捞尸体的渔民“挟尸要价”,让尸体泡在江中三天,已经“损害了尸体的尊严”,同时也“伤害了有关人员感情”,形成了主观故意,如果死者的家属进行民事诉讼,恐怕捞尸渔民要负法律责任了。
道德高于法律,突破了道德,谴责无力就该寻求法律约束;法律缺失,就该立法。人非圣贤,亦非道德楷模,但,必须是守法公民。
“挟尸要价”亦戳中政府公共责任缺位之殇。尸体打捞以前由政府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由市场承接。但是政府做了“甩手掌柜”,市场混乱无序,捞尸人员复杂,必然出现“挟尸要价”乱象。如果在政府指导下,成立正规捞尸公司,合理定价,进行有效监管,捞尸收费自然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否则死者的尊严必然被市场金钱法则轻而易举地突破和扭曲,结果只能是社会公德底线被突破。
“挟尸要价”戳痛了各方,痛定思痛,“戳醒”政府部门要建章立制,规范民间打捞行业行为,制定打捞行业从业资格和收费标准,鼓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公益服务。只要这种形式的存在有法可依,实现正规化、透明化,既是现实的需要,也就无关道德了。
“挟尸要价”真正杜绝,逝去的生命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贾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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