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月1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马伟元)海南省教育厅日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修改了《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有关条款,明确了申办幼儿园获批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食品经营许可和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招生。
记者注意到,《办法》的相关条款经修改后,明确了幼儿园举办者在幼儿园获得审批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食品经营许可和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招生。
同时,《办法》要求幼儿园举办者要提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和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办法》还规定,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内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县(区)教育实际确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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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举办者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符合本地区办学需求及幼儿园总体布局要求。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师。
(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符合《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申请筹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
(二)民办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提交的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签字、印鉴。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各市县(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至少6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协议书。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6.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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