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讯 (记者宗兆宣 通讯员王英超)购买了电器、名表等昂贵物品,以前出现商品纠纷需要消费者自身提供有利证据,很多消费者因为未能及时留证而遭受巨大损失,而这种情况现在已得到彻底扭转。以后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工商部门一律要求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近日,海口市工商局接到省工商局12315总台转来的一起名表投诉。消费者周先生在海口某商店内花8.6万元购买了一块名牌手表,仅过了两天表盘宝石就脱落了。他要求商家退换货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商家认为宝石脱落不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周先生与商家协商了一个星期都毫无进展,只能向工商部门求助。
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了解,尽管周先生无法提供手表宝石是自然脱落的证据,但执法人员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商家举证证明手表宝石脱落不是因为商品自身的质量问题,而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环境因素所造成,商家无法提供充足的相关证据。在执法人员多次耐心协调下,商家最终同意将8.6万元购表款全额退款给消费者。
责任编辑:甘晨卉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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