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国家粮食局未披露2015年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17部门未按照规定披露依申请信息公开处理情况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2015年,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大部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编制并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下称“年报”),但当年曾经负责制定条例的国务院法制办和负责监督落实职责的监察部发布的年报却有“不合格”之嫌。
2016年是《条例》实施第八年。依据《条例》,中国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近日,财新记者统计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已公布的年报后发现上述问题。
申请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关键制度,也是监督政府行为、推动透明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在土地权属争议、拆迁补偿、养老保障等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团体以更加积极的态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年报应当包含“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财新记者看到,2015年,监察部的年报欠缺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国务院法制办的年报虽提及申请信息公开数量,但未依照条例规定公布“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仅称“应当公开的,都应当事人申请作了公开;信息不存在、依法不能公开或者法制办不是公开义务主体的,都向有关申请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除上述两部门外,国家粮食局未披露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税务总局、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国家铁路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民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方面)、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自然科学基金会等16部门年报仅披露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处理结果多表述为“均按时给予答复”,未提及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吕艳滨分析这一现象指出,年报应详细介绍、总结过去一年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核心是利用统计数据展示工作成效,这也是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但不少年报在发布诸如依申请公开等方面的数据时,不细致、不全面,给人感觉是遮遮掩掩”。
长期从事行政诉讼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裕来律师向财新记者分析,监察部和中央纪委是两套牌子、一个班子,可能出现党务信息和政府信息交叉现象。袁裕来认为,如何使党务信息和政府信息分开,既需要提高主观认识,也需要较为客观地规定予以实施,“有的国务院部门面对民众强烈的监督愿望,不是太适应;有的部门也制定了实施办法,但没有达到很理想的状态” 。
依申请发布政府信息率不高
财新记者发现,2015年,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国家级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增加。如,在下表所列57个国家级行政机关中,有超过一半(32个)的行政机关2015年度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比2014年度有所增多,且其中13部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数成倍增加。
具体到部门,2015年,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最多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最少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卫计委、外交部、食药监局、住建部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超过1000件,外国专家局等10个部门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不足10件。此外,这些行政机关同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比率不一、整体偏低,“同意部分公开”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占据一定比例,“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本机关”的答复也明显较多。
吕艳滨告诉财新记者,信息公开申请量激增表明越来越多的公众意识到自已有权申请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无效申请以及非本机关掌握、信息不存在等的占比还较高,说明公众运用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能力还有提升空间;但也不排除个别行政机关自身认识不到位,比如过于宽泛界定“咨询”将一些申请定性为无效申请,“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有大量的咨询、投诉进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这也拉高了各部门的申请量”。
关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比率不高的原因,吕艳滨认为,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公众申请的信息确属不宜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则说明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在公开方面还存在的供需矛盾,大量公众需要的信息还不能公开,“行政机关必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吕艳滨建议,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特别是更加明确不公开信息的标准,减少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同时,有必要畅通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渠道,使真正有需求的公众可以通过依申请公开获取需要的信息。
从国务院部门的数据来看,公民监督政府的意识越来越强。袁裕来对此给出的分析是,国务院部门的信息不直接和公民生活有关,但民众一年之内能提出那么多信息公开申请,说明大家意识到这些信息的重要性,这是说明整个社会监督对公权力的意识在提高。
袁裕来告诉财新记者,许多行政案件会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角度讲,条例有待完善。
首先,条例本意是赋予公民监督权,促进透明政府建设,这不同于行政程序中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提出信息公开。而条例限制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的规定,混淆了这两个类型。
其次,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是持有信息的行政机关,条例第17条具有局限性,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会导致行政机关互相推诿。
原标题:监察部法制办等19部门信息公开年报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