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

  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

  我省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海南日报海口5月5日讯(记者李磊 通讯员许平)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完善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

  据了解,《海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基本依据,不折不扣地坚持《规定》已明确规范的内容,在基本框架、内容设置等方面都延续了《规定》的主要思路,明确了领导干部“下”的6种渠道: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细则》紧密结合海南实际,体现了从严、聚焦、创新、务实的特点,尽可能进行了细化、量化、具体化,突出可操作性,确保务实管用。

  在问责调整方面,除中央《规定》所列情形外,《细则》还列出了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误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对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应当问责调整的情形,其中特别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明确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状况恶化这种应当问责的情形,体现了海南的特色。

  在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方面,在调整情形上,除明确了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的情形外,在工作能力作风方面,《细则》还列出了落实意识差、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低、工作不在状态、担当精神不够、工作绩效差、履职效果不佳、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或者基层党建考核连续排名末位等具体情形。在调整程序上,《细则》规定调整动议可以由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旨在扩大动议的责任主体,提高大家的责任意识。同时,还规定干部本人认为自己不适宜担任现职,也可以提出申请。但是否启动调整程序,最后只能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强调了组织把关的作用。

  此外,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方面,《细则》也尽可能进行了细化,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对号入座。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认为,《细则》对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下一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以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决心和意志,切实把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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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就《海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说明

  何种情形干部要“下”

  海南日报记者李磊通讯员许平

  日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就《细则》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说明:关于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政治性、政策性强,在《细则》的制定中,既贯彻中央《规定》精神,又有法律依据,还充分考虑我省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在适用范围、具体情形等方面,体现了海南特色。

  既贯彻中央《规定》精神,又体现海南特色

  去年7月19日,中央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央《规定》下发后,省委书记罗保铭非常重视,指示省委组织部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机制。

  据了解,我省出台的《细则》,延续了中央《规定》的基本思路,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充分整合了我省这些年来在探索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出台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的《细则》以中央《规定》为基本依据,不折不扣地坚持《规定》已明确规范的内容,在基本框架、内容设置等方面都延续了 《规定》的主要思路,也秉承了《规定》从严、聚焦、创新、务实的主要特点。同时,《细则》充分考虑我省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在适用范围、具体情形 等方面,始终注意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体现海南特色。例如,在问责调整中,考虑到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细则》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 境状况恶化这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写入,体现了我省的特色。

  六种渠道:干部受到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需“下”

  《细则》明确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6种: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6种渠道均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

   在问责调整方面,进一步加大了问责力度。《细则》明确规定,对受到问责处理,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处理的干部,必须及时予 以调整。在具体情形上,省委组织部结合《规定》和海南实际,规定了11种应当问责调整的情形,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 任人唯亲、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误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对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等。此外,考虑到近年陆续出 台了一系列问责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还有部分问责情形散见在干部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为免挂一漏万,《细则》把党内相关法规规定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作为 兜底条款。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省委组织部着重对此进行了研究细化。在调整情形上,省委组织部结合海南实际,列 举了16种情形,除明确了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的情形外,在工作能力作风方面,《细则》还列出了包括落实意识差、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低、工作不 在状态、担当精神不够、工作绩效差、履职效果不佳、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或者基层党建考核连续排名末位等具体情形,尽量做到细化、量化、具体化,便于 实际工作中对号入座。

  在到龄免职(退休)方面,《细则》中对延迟免职(退休)的条件、时限、操作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细化,坚持从严掌握, 将延迟免职(退休)限定为极少数特殊情况;在任期届满离任方面,《细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实施办 法》、《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成员以及市县(区)党 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的最高任职年限进行了明确;在健康原因调整方面,本着干部工作人性化的原 则,《细则》区分干部病情严重程度和履职能力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使干部下时有依据,下后有保障,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 此外,《细则》在对违纪违法免职基础上,结合实际,明确了干部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三种具体情形从立案调查,到受党纪政纪处分,再到受行政处罚,由重到轻, 进行了逐一表述。

  突出可操作性

  在“如何下”的问题上,《细则》坚持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尽量具体化,充分整合现有的“能下”有关规定,细化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强化下的责任。为了确保务实管用,《细则》从始至终强调操作性,让能上能下机制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程序上,《细则》规定调整动议可以由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旨在扩大动议 的责任主体,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参与干部管理监督的积极性,提高大家的责任意识,让大家敢管、真管。同时,《细则》规定干部本人认为自己不适宜担任现职,也 可以提出申请,主动请辞。不管干部“下”的动议由谁提出,《细则》规定,是否启动调整程序,最后只能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进行。在调整措施上,《细则》区别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了调离现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调整措施,并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免职后的安排进 行了规定,方便干部“下”的实际操作。

  在干部“下”的操作上,《细则》详细规范了延迟免职(退休)的具体程序、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免职后的工作安排,还区分因健康原因需要调整的不同情形,进一步明确了相应的调整方式及待遇保障,让干部下得规范、下得服气。

   此外,《细则》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对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特别是明确提出在把握政策界限时,要坚持习总书记提出的 “三个区分”,保护干部的积极性;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加强本地本部门干部职数和配备的统筹,尤其是对非领导职务的安排要留有 余地,为干部能下预留一定空间;《细则》还强调巡视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应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对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和指 导。(本报海口5月5日讯)

  六种“下”的渠道

  到龄免职(退休)

  对延迟免职(退休)的条件、时限、操作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细化,坚持从严掌握,将延迟免职(退休)限定为极少数特殊情况。

  任期届满离任

  明确了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成员以及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的最高任职年限。

  问责调整

  规定了11种情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任人唯亲、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误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对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等。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列举了16种情形: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落实意识差、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低、工作不在状态、担当精神不够、工作绩效差、履职效果不佳、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或者基层党建考核连续排名末位等。

  健康原因调整

  本着干部工作人性化的原则,区分干部病情严重程度和履职能力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使干部下时有依据,下后有保障。

  违纪违法免职

  结合实际,明确了干部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三种具体情形从立案调查,到受党纪政纪处分,再到受行政处罚,由重到轻,进行了逐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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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干部能上能下成为新常态

  -海南日报评论员

  近日,我省印发了《海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剑指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现象,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在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方面又向前迈出重要一步。

  从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能上能下应该是干部任用的正常规律。然而现实中,“能上不能下”却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本应上下通行的“双车道”变成“单行道”,无疑危害了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成为干部庸懒散奢拖等问题的病根所在,造就了一批“太平官”“撞钟官”“木偶官”,阻碍了改革的快速推进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细则》的出台,意味着我省在构建科学的干部管理体系方面又多了一个制度抓手,给那些“老油条”和“南郭先生”敲响了警钟,一方面强化了对在任干部的约束和激励,另一方面也将增强干部队伍的流动性,为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能上能下、优进劣退,干部队伍才会充满生机活力。我们要戒空戒松、从严以终,真刀真枪地抓好能上能下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确实“上得来”,让那些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干部真正“下得去”,使能上能下成为干部选任的新理念、新常态。

  今天的海南,正处在历史的新起点,我们拥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势头,也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无论是破解发展中的难题,还是迎接面临的挑战,莫不呼唤干将、闯将,莫不要求淘汰庸才劣辈。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才能促使我省各级干部发扬“海南精神”,勇担大任,不负人民,为建设国际旅游岛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编辑:郭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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