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施行城乡居民建房报建 不服从村镇规划用地不予审批

  万宁全面施行城乡居民建房报建

  不服从村镇规划用地不予审批

  海南日报讯(记者赵优 特约记者陈循静 通讯员黄良策)记者从万宁市政府获悉,5月19日起,《万宁市城乡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正式施行,标志着该市城乡居民建房全面开启报建。

  根据方案,城乡居民依法获得宅基地,符合城乡规划,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国家建设、征地搬迁、灾毁等需要建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危房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人均住房面积少于20平方米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在新申请宅基地上建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拆旧房建新房、拆旧房后在新申请宅基地异址建新房,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回原籍乡村落户的退休职工、外出工作人员、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的等。

  在建房报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新、改、扩)建房:

  出售、出租、赠送住房的;参与私分、私占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将原有住宅改作其他用房后造成住房困难的;已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有纠纷的;拟选址已确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征用范围的;不服从按村镇规划统一安排用地的等。

  方案中还提到,城乡居民建房应以低层为主,一般不超过3层,镇区按照规划限高,每户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0平方米。城乡居民建房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75%。城乡居民利用旧宅进行翻修新建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175平方米,超出175平方米部分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大于1.5,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责任编辑:谢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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