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执法用“优惠券”何解?

  近日,一则名为《交通违规“优惠券”罚款可减半》的新闻引发大众争议,有支持赞好的,有反对质疑的。(7月5日搜狐网)

  母庸置疑,交警部门的初衷是善意的,他们的这份良苦用心值得点赞。但是,笔者心存疑惑:交通违章处罚,其目的是用“罚”来惩处违章者,达到改正规范的效果。现在,灌云县交警大队以派发“优惠券”这种形式来为处罚打折,到底能不能达到处罚交通违章行为的目的?

  交警部门执法用“优惠券”,是为了促罚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派发“优惠券”,直接让笔者联想到商家发宣传单搞打折优惠的促销行为。商家以营利为目的,多形式多内容的打折优惠都是为了谋利,是为个人利益,合情合理。但是,交警部门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其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处罚,若采用“优惠券”形式给处罚打折,用意何在难道是想效仿商家的促销行为,用优惠吸引更多的人违章,从而促罚?笔者认为,交警部门依法处罚违章者,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秩序,是为公共利益,岂能如商家发宣传单给优惠般随心所欲地擅改处罚标准,这既违法也不合理。

  交警部门执法用“优惠券”,是一种假罚据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的大队长封其强介绍,其实,交警并没有对市民进行真正的处罚,发“优惠券”的目的不是罚款而是通过有趣的宣传,让市民对交通法规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降低电动车和行人违规而造成的事故率,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对此,笔者表示不认同。试问,像不走斑马线、闯红灯、超速超载等基本交通安全知识,哪位行人或者驾驶员会不知道但是,现实生活中,他们又经常做这些违章行为,这分明就是典型的明知故犯、心存侥幸。对于这些主观上有明显错误,并且已经实施违章行为的违章者,到底是直接处罚,还是宣传教育更能达到惩戒违章者的目的

  假象下,当行人或者驾驶员违章后,不是第一时间反思检讨自己的违章行为,而是把精力放在找优惠券或者打电话找人答题上,这怎能达不到吸取教训的目的。再假象下,当市民们知道违章违规被查时可以使用优惠券,一定会主动收集“优惠券”,以备被罚时打折,这势必会让处罚流于形式。笔者认为,罚就是罚,不能假罚。假罚,违章者不会感觉到痛,不痛就达不到惩戒的目的。

  交警部门执法用“优惠券”,是变相减罚法律是严肃的,规范执法是在维护法律的严肃。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也有其人性的一面,除了制定严苛的法律条款,也规定了免责减责情形。可是,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凭“优惠单”给违章处罚打折,依据何在这种变相减罚,于法无据。笔者认为,执法的本质就是对法律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定的处罚标准不能轻易地就被一张“优惠券”擅改。

  交警部门能不能用“优惠券”就像看待一个人得一分为二辩证看待般,功就是功,过就是过,功不抵过,过不折功。同样的,对待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也应该辩证看待,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不能因为违章者随身携带交通安全知识单或者熟知交通安全知识,就可以抵消其因交通违章行为该受的处罚。对此,笔者认为,绝对不能用“优惠券”打折违章处罚。

  交警部门派发“优惠券”,是一种执法创新,值得鼓励和推荐。笔者认为,只要不用于处罚打折,“优惠券”可以尝试用。比如,可以尝试效仿商家将“优惠券”用于宣传单,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事故案例等等;或者视为消费代金劵,用于交警部门可以自主规定缴费数额的非处罚性的小金额代金;或者积分制会员,对于熟知交通安全知识的行人或者驾驶员给予积分奖励,积分达到一定标准后,到交警部门办理个人事务时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作者 彭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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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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