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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繁简分流 法官压力减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16-07-27 07:22:26  
关键词:繁简分流 法官 案件审理 简案 案件数
[提要]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不仅能够有效的减轻法官压力,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配套之举。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对案件审理排序进行重新优化组合,确保“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为法官减压。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不仅能够有效的减轻法官压力,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配套之举。

  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不能简单寄希望于通过增加编制、人员来解决,而是要通过改革,从制度机制上研究采取措施。要根据案件难易,推进繁简分流,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

  当前,受多重因素影响,各级法院案件数大幅度增长,“人案矛盾”特别突出。在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分流举措,例如英国设立了治安法庭,日本则具有简易裁判所,专门负责标的额较小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繁简分流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便利当事人和方便法院办案。对案件进行分流,以案件难易为标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降低了因诉讼繁冗带来的资源浪费,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例如,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而言,推行案件类型化、集约化办理。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证据交换、法庭调查和文书制作等项目进行适当简化,减轻了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让法官将精力投入到更多案件裁判之中,无疑将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发挥各类人员特长。过渡期间,未入额的法官将保留原法官职务,行使一定的审判权力,这为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提供了人员保障。司法实务中,80%的案件为简单案件,20%的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根据经济学的“二八定律”,可考虑让未入额法官专门办理简易案件或承担疑难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员额法官重点攻克疑难复杂案件。一方面,未入额法官以速裁庭或司法确认中心等专门机构为依托,承办简易程序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未入额法官以非承办人或审判长身份参与合议庭案件审理,不断历练业务技能,逐渐成长为员额法官。如此,实现了案件难易程度与法官能力相匹配,降低了法官对能力、专业不适宜案件办理的心理负担,确保“审有所专、审有所长”。同时,繁简分流也充分调动起员额内外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旨在建设形式多样的诉调对接平台,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减轻法官压力,除了法院内部做好繁简分流以外,还需充分借助外力分流。积极发挥行政机关、商会、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的优势,发挥调解、和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对矛盾化解的源头性作用。同时,强化与各类组织的对接机制,对部分可由各类组织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流,使部分案件通过诉讼外途径得以消化。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让矛盾通过合理方式解决,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存量,法官压力也随之减轻。

  当前,审判资源供给侧已不能满足案件的增量需求,导致法官工作压力陡增。因此,对案件开展结构性调整势在必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对案件审理排序进行重新优化组合,确保“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为法官减压。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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